周庆 崔东明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大幅度降低了媒体投资成本,促使网络媒体在此基础上飞速发展。网络媒体的便利激发了广大音乐爱好者的音乐创作热情,为大数据提供丰富的数据来源,而好的音乐作品需要通过共享开发其价值。大数据对音乐作品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数据共享的广发性和隐形性特点又给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因此,研究音乐作品共享与作品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4年7月欧盟委员会呼吁各成员国积极发展大数据以来,大数据很快应用到音乐创作、传播等领域。与大数据背景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相比,传统音乐数据获取途径少、实效性差。民营广播电视台、收音机、报纸以及现场表演直播等媒体少;投资成本高,收益少,信息处理分析技术落后,可利用度比较低。而在大数据技术发展背景下,网络音乐平台更多更智能,社会公众也能够更广泛参与网络生活,并热衷于网络音乐创作,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更丰富的数据来源,同时也促进网络音乐本身的发展。与非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相比,大数据背景下公众常用的获取音乐数据信息和发表音乐作品的平台更多,如QQ音乐、酷狗、微博、抖音、快手等APP个人账户和网页窗口。可见,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此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