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淑娴
摘要:健康作为一项基本权益,宪法上的确立为其实现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提供了依据。在许多国家宪法中有关健康权的宣告各异其趣,通过与他国立宪模式的比较,发现我国宪法目前有关健康权的立宪模式的解读更接近于国家目标型。然而有关健康权内涵始终存在争议,若将其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范畴,应致力于构建新型的健康观念,完善宪法对健康权的规定。基于我国的国情,参照他国经验以期实现我国健康权宪法保障的最低基准。
关键词:健康 健康权 宪法保障
健康是公民最基本的权益。建国之后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许多承诺尊重和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国际公约,不可否认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一系列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警示我们公民的健康不仅是个人自身因素问题,也会对社会和国家经济等产生反作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世界各国人口健康和经济运行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公民健康权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如火如荼地进行,如何从法律上去保障公民健康权的行使,探讨个人、社会和国家如何共同为健康权的保障做出努力对实现公民健康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是当前我们面临的挑战。
一、健康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健康权的概念
人的生命健康被认为是不变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侵犯。后来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明确,产品交换形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对于侵害健康所承担的责任认识也从个人、氏族的自发行动发展到法律可以明确赋予权利给代表整个社会的官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