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志伟 张艳雪(通讯作者) 李 东 朱晓静 赵志勇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脆弱性等特征[1],在电子证据的形成、动态传输、存储等过程中易遭到截取和破坏,易被伪造、篡改,从而影响了真实性判定。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采信率低、证据完整性和原始性的认定难度大、取证效率低、效果不明显[2]等问题。
面对电子证据在司法认定中的困境,区块链特有的分布式存储、时间戳、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技术,能够有效弥补电子证据被篡改问题;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不仅具有传统电子证据的全部特征,而且能够实现自我验证真伪、自我信用担保等功能。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2019年6月《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发布,白皮书指出:电子数据存证是潜在区块链技术重要应用落地领域。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物联网、金融、司法等领域提供了更多元、更丰富的应用场景,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
理论层面上,区块链技术是一门综合性技术,涉及密码学、计算机编程、网络、数学和物理学等多门学科。应用实践层面上,区块链以加密算法、共识机制和分布式存储为核心技术。其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存储系统,该系统由多方共同记录和维护,子系统可分布于全球各地,并能实现协同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