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涛 张世政
(1.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2018年12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中指出,自2015年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提升了村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激发了农民自主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和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1]其中,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不仅是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也是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首要前提,与宅基地审批制度共同构筑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狭义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宅基地有偿取得,与之对应的是宅基地无偿使用,两者共同构成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一户一宅、无偿使用”的宅基地福利分配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宅基地无偿使用制度导致农村建房的诸多不良倾向,不利于村庄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产生了社会不公问题。[2]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务院在1990年提出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当年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但是,1993年中央政府决定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在政策和实践上都鲜有涉及。直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尤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历史机遇期,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被赋予了新的重要任务,在弥补无偿使用制度缺陷的同时成为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