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 刘坤达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非常关键的制度,不仅对于行政诉讼法本身具有很重要的价值,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也具有很关键的价值,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行政诉讼审判组织结构不合理,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收到行政机关干涉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司法公正及程序正义都有很不利的影响,故而本文主要针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先进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的措施,希望可以推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内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同一级别不同地方法院之间在受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子时的分工与权限。具体分析,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内在地包括:其一,在行政诉讼程序方面,明确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开端。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能够产生下列两个方面的效果: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确凿地指出了面对行政纠纷应到哪个级别法院中的哪个地方的法院去参加庭审的矛盾;对于法院来说,它明确了不同级别、以及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具体应由哪个法院来对该案进行管辖的问题。其二,行政诉讼管辖是处理一审行政案件而进行的划分,一般不涉及第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基本要求
1.案件性质与法院体系相适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