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会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未曾说明具体的内容和信息时,依托民法进行补充,会涉及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纠纷;民法;适用性;劳动法
在实际生活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将劳动合同看成是对劳动者约束的条款和项目,还明确规定劳动者对其中的内容没有更改权利。这种合同的订立显然并不符合契约自由的理念,难以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出现,分析民法在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适用性,能够促进有关劳动法律纠纷的解决。
一、民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1.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不属于民法,是独立的部门社会法。我国学界对于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和劳动法均属于私法的范畴,民法是一般私法而劳动法是特别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从部门法地位来看,劳动法应为独立的部门法。而从法域地位看,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具有公私法兼容属性的社会法。劳动法起源于私法,又从私法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属于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