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颖 何露露 李诗卉
摘要: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得以永久储存,并可能对信息主体造成负面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复杂问题,西方众多发达国家相继宣布确立了“被遗忘权”。为实现被遗忘权在中国的有效适用,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厘清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以及构建被遗忘权侵权救济途径,以保护我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被遗忘权;个人信息;制度构建
一、被遗忘权的提出
2010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有关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房产的新闻报道,他认为其隐私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
2011年,西班牙数据保护局认为报社报道该信息系新闻自由的体现,于是判决驳回冈萨雷斯要求报社删除新闻这一诉讼请求,同时认为谷歌公司作为数据控制者,可以要求其删除已经成为“过去式”的链接。
其后,谷歌公司提出上诉,该案最终打到了欧盟法院。2014年,欧盟法院最终判决谷歌公司败诉,认为自然人应该享有“被遗忘权”,即在某些信息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人们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移除有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相关搜索结果。
二、我国法院对被遗忘权的态度
我国也同样发生过请求删除网络上发布的过去信息的案件。2015年,因前任公司口碑不良,任甲玉担心会因此影响到自己的商业形象,于是将百度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此相关的搜索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