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身体权法理问题研究

2021-09-10 23:13:49常雪峰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8期

常雪峰

摘要:由于各国立法往往将身体相关权益在不同法律法规中进行选择性规定,没有确认“身体权”概念,人体原本具有系统性的“权益”在法律上被肢解了。我国《民法典》以一系列条款确认了“身体权”,不仅使身体权体系化,给法定权利体系带来新突破,也给人权理论创新带来契机。身体权应当作为基本权利来对待。对身体权的尊重和保障依赖于身体伦理观念的进步。

关键词:身体权;伦理;身体完整;身体自由

一、民法“身体权”的外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身体完整权和行动自由权所包含的法定民事权益包括:第一,身体自主权,即个人对身体生物组织的自主同意权。这是从身体权派生的权利,也是对身体“同意伦理”的直接回应。第二,特定范围的身体救助请求权。这项权利是对負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特定主体所主张的获得身体救助的请求权。第三,身体信息权。身体信息权还派生出身体信息隐私、身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决定权、身体医疗知情权。第四,身体免于性骚扰权。性自主权是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身体权。

二、“同意伦理”与作为基本权利的身体权

现代科技促使身体权的内涵的拓展,包括身体完整、身体自主、身体尊严到身体信息四个层面。各国宪法通过及整体法律体系规定了与身体利益相关的条款,通过宪法和法律解释解决法律未列举的权利之问题。我国司法裁判不能引用宪法条文,因此民法典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细化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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