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清偿法律问题研究

2021-09-10 23:43:26常雪峰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8期

常雪峰

摘要: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生债务的定性和清偿问题,因立法缺失,在审判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其突出;在学说上,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有五种不同观点。对此,应当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和比较法上的共识作出阐释,本文详尽分析责任限制与内部追偿权机制平衡,并于解释论和立法上分别提出改进方案。

关键词:共同债务;共同责任;追偿权

一、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共有人对共有物致害共同负责理论

夫妻一方驾驶夫妻共有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案型涉及到外观上“夫妻一方驾车致害侵权,另一方应否担责”问题。审判实务对此多持肯定立场,依据主要是共有物致害责任的承担,与理论界看法一致。需说明,机动车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所有人仅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不能将驾驶车辆的夫妻一方理解为此处使用人,另一方理解为所有人。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所有人,还可能都是使用人。

(二)夫妻共同体风险与利益一致性理论

夫妻一方活动的潜在收益性与该活动的潜在致害性被审判机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夫妻财产制对夫妻一方所生债务尤其是法定之债的性质认定有直接影响,采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均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生活与经济共同体的存在,易得出经验性推论,夫妻一方的活动可能与夫妻共同体利益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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