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雪峰
摘要:《民法典》第1185条则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即“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虽然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但对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未作规定。本文认为司法适用时,应当基于惩罚性赔偿功能,以“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并将准惩罚性赔偿融入惩罚性赔偿,构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侵权获利
一、《民法典》第1185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中里程碑事件。回顾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如何处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学界曾提出多种方案,囿于《民法典》的稳定性及逻辑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实难完美地整体纳入《民法典》之中。尽管如此,目前的《民法典》中仍规定了多个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条款,体现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连接。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损害无法恢复等特点,构成了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现有的《商标法》第63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分别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185条则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即“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