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2021-09-10 23:47徐丽楠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8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人格权

徐丽楠

摘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交往空间得到扩大,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也应当享有必要的人格权。不管是从实现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还是以维护网络社会关系出发。法律都应当提供一个有效机制以保障人们的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的享有和实现。网络名誉权侵权法律界定模糊,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法律责任追究困难,通过协调网络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最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网络经济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言论自由;人格权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

名誉权的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分别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中。然而,在以上的法条中,并没有关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时调节方法的规定。我国立法关于言论自由也规定的相对笼统。因此,我国立法并没有关于如何调节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冲突的规定。

(一)网络传播中名誉权的内涵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权即网络名誉权,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催生出的新词汇。现如今,人们通过相互交流传递交换各自的思想,法律是通过名誉权的制定来界定言论自由的界限。而新媒体技术的出现,也使人们交流途径与交流平台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交流不局限于面对面地接触,甚至可以足不出户的进行实时评论。因此,法律也应该相应的保障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的享有,网络名誉权便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维护名誉的权利。其本质与名誉权相同,只是维护名誉的环境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名誉权的主体较为广泛,而网络名誉权的主体仅限于参与网络环境的人。第二,,网络名誉权的客体具备了网络的特性,例如利用分值可以体现淘宝卖家的信誉度。第三,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便利性、隐蔽性等特点。由于网络用户的ID并非真实姓名,因此其发表评论较为随意,也比较隐蔽,但并非無需负责,现如今,实名制制度便可以很好地维护网络隐私和网络名誉的行使。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途径

在新媒体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随处可见的人们都在使用网络,人们发表自己见解,分享经历经验的热情高涨。显然,网络已经成为21世纪不可或缺的必备品。互联网的出现也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表达环境提供了新的渠道。但人们的意见表达是否理性?所形成的舆论大致走向是否健康?此种方式是否侵害了部分网民的名誉权?因此,名誉权同样作为一项人格权,在信息化时代对于减少名誉权的损害也是刻不容缓。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来进行协调、避免二者的冲突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现象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主要的理由有:第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在法律上界定的界限并不明确,明确的界定二者的权利边界在实际的立法活动中难以做到,从而导致二者的权利边界较为模糊,进而产生权利冲突。第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所保护的利益存在冲突,网络言论自由保障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显然包括发表自己对他人评价的自由,而名誉权保护的是公民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第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均属于绝对权,都具有排他性,一方受到侵害往往是另一方行使其权利的结果。实现二者的权利时总是存在权利冲突。

二、完善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网络名誉权具体保护方法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用法律的震慑力,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网络环境的规则,以此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作用。

其次,通过实行网络用户实名制与黑名单制度,间接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网络用户的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由于实名制的产生,可以具体高效地锁定侵权人,以此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黑名单制度也一定程度抑制网络侵权惯犯的行为,保护被害人的网络名誉权。

其次,完善网络服务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审核标准,通过审核,对网络用户进行初级筛选,可以将一部分网络名誉权侵权人拒之门外,以此减少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其次,加强各行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推出协会规范来约束不健康的网络竞争行为。各大网络公司应该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意识到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会给各大网站带来优异的成绩。

最后,国家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机构,专门的监督机构可以在网络侵权案件还未造成巨大损失之前规范其行为,使损失相对减小,同时使得网络平台这一专业领域较强的领域得到专门的专业的监管。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的目的。

(二)网络名誉权惩罚机制

对于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通过直接的保护措施来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名誉权惩罚机制,达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从而净化网络平台。具体的措施包含:

首先,加强网络名誉权惩罚机制的立法,通过权威的法律文件,从根本上抑制网络名誉权的案件发生。可以通过完善刑法立法,利用刑法的惩罚机制达到震慑效果。通过特别法的颁布,使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得到专业化解决。使具有犯罪意向的网络用户因畏惧法律而放弃犯罪。

其次,通过网络用户实名制和黑名单的实施,准确的找出实施前网络名誉权行为的主谋,通过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在网络平台的活跃度,以此净化网络环境。

结论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现象频繁发生,显然不是所有侵权行为均上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同样存在着虽然未达到法律的侵权标准,却给受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心里阴影。近些年,公众人物因无法承受外界舆论的压力而选择自杀的事例屡见不鲜,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也迫在眉睫。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的作用,减少网络暴力,网络伤害时间的出现时我们每一个网民都应努力思考的问题,给我们的网络平台带来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1] 于志刚.网络犯罪裁判经验和法理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 李昊,范辉. 用民法典合理解决网络“吐槽”[N]. 人民法院报,2021-02-09(002).

[3] 李伟平.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再论“微博第一案”[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6,(10).

[4]袁玥,麦应华.业主微信群内的言论自由应依法充分保护——广州市某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桂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J].法治论坛,2020(03):319-324.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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