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待办产权房屋归属条款法律效力探析

2021-09-10 06:11张玉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张玉

摘要: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升,但是分析婚姻状况,离婚率却在不断攀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会产生一些财产纠纷,近年来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离婚中房产纠纷问题比较多且相对复杂,影响到离婚财产的分割情况。文章主要分析了离婚协议中待办产权房屋归属条款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离婚协议;代办产权房归属;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款较多,就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中的房产权属问题进行了明晰,一些条款中也会涉及到房产纠纷矛盾的问题,诸如离婚中房产的分割问题。民法典的规定是基于保障社会生活需求的,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办案提供依据,但是产权界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现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需要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进行明确约定,不符合要求者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其中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最终选择自愿放弃房产,从而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除了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之外,放弃一方无权反悔。

1.离婚协议中财产问题研究现状

1.1 本质性和规律性研究较少

我国当前关于离婚相关法律中,对亲属法的研究缺乏宏观把握,在立法方面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爭议,最新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夫妻和家庭关系进行规范的基本准则,研究中对财产问题的研究需要深入到更高层次,但是相关的学术研究相对较少,财产基本问题的虽然较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一些发条款在使用中存在争议和矛盾。

1.2 法律内在关联性问题研究不多

当前法律研究中忽视了内在联系性研究,没有与相关部门的法学进行关联,带来法律问题,司法人员在婚姻法律问题解释的过程中,采用一些特殊手段解决问题,其中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如《民法典》等,法律研究中,与这些制度存在联系,需要将相关法律体系进行结合研究,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律法范围上加以界定和明确[1]。

2.处理和解决离婚协议中代办产权归属问题的措施

2.1 充分理解并运用借贷关系

针对夫妻双方财产纠纷矛盾,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缓解纠纷,在房产纠纷中,可以借助借贷关系来处理。夫妻及父母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双方要想父母投资房产,需要有相关的借贷凭据。在借贷关系的离婚协议案件中,儿媳和女婿身份能获得平等的分房权。可通过诉讼手段,向双方追回所投资的财产[2]。理论手续办理中,借贷关系是一种新的诉讼手段,能确保父母房产资金,但是实际执行中需要考虑房产增值利润的问题,父母就增值部门的诉讼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2 房产赠与对象要明确

为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离婚案件中房产的纠纷,维护双方各自的法律权益,房产购买者一方需要对日后房产的赠与对象加以明确。

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了只归属于夫妻一方,均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前提下,已婚过程中,其中一方不能平分夫妻财产。同时,司法解释也提出,结婚之后父母投资购买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已经落户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社会道德,如果父母已经明确指定了房产赠送的对象只是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是没有权利拥有的,这种房产也不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资产。这项规定确保了单方婚后的权益和双方父母的权益,也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3]。

2.3 离婚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问题

离婚时,双方如果约定将一方所有、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涉及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对此有约定;第二种是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调解中进行约定,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书具有强制力,调解书原则上不予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并非建立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者是存在欺诈和胁迫等违法情况,可以提出房产分割申请再审。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要优先适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在实施效果上,要按照诚信和公平性原则,不得允许和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4]。如果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之前,其中一方有权撤销赠与,会给另一方带来不公平,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赠与方恶意使用撤销权,最终达到离婚又占有房产的目的,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带来负面效果。此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房产,需要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对当事人事后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予以变更撤销的行为,法院需要严格审查。

2.4 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归属子女所有的问题

在协议离婚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子女的利益问题,实际上,离婚协议除了约定子女抚养费,还对夫妻一方和共同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如将一方所有的或者是双方共同房产归属给子女,这一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房产赠与约定是否存在区别,子女是不是可以看做受赠人等,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是债务履行的形式,约定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离婚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如果在离婚后一年内有证据证明财产分割中存在欺诈等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撤销分割协议。

3.结语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房产是重要的财产形式,在房产分割中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纠纷问题,纠纷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及父母的利益,我国法律建设中需要对房产纠纷相关问题不断研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杨满仓.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归属子女条款的法律适用探究[J].法制博览,2021(05):170-171.

[2]张思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20(24):89-92.

[3]吴欢欢.论离婚协议中利他条款的法律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9.

[4]程媛媛.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的约定可阻却强制执行[J].人民司法,2019(1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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