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构建研究

2021-09-10 07:22:44禹露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14期

禹露

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除却自然人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很大一部分之外,公司诉讼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比重亦不可忽视。《公司法》151条有相关规定,但本条也只是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实体规定,并没有在程序上设立一定的标准。由于程序上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会出现监事诉讼立案困难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处于经营困境中的公司,由于其内部管理混乱,公司公章可能置于损害公司利益的高管或者法定代表人手中,使监事起诉在实践中更难以实现,因此,对于监事代表诉讼的可行性需要深入探讨。另外,民事诉讼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制度也没有详尽的规定,各地法院的适用也不一样,这就会使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形成管辖争议。管辖制度作为公司诉讼的第一步,关系到案件能否被成功受理,从而得到公正判决,因此建立完善的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第一部分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第二部分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监事诉讼的可行性。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管辖;监事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制度

在公司诉讼中,确定级别管辖之后,要根据公司所属辖区和隶属关系进一步确定地域管辖,然后最终确定该诉讼究竟归属于哪个法院。而我国的标准与大部分国家类似,都是以最近所属地的标准来确定,一般以原告就被告来确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