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021-09-10 14:43郭旭阳
电子乐园·下旬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刑法

郭旭阳

摘要:在科学技术发达的现代,尤其是网络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流频繁,打破以往面对面的交往方式,人们往往借助各种网络服务平台或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交流或者交易,但是犯罪分子也将目光盯上了网络空间,近年来各种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安全隐患,更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带来重大挑战和风险。

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实践;网络服务提供者

引言:本文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过程进行了简单回顾,并对该罪的生效判决情况进行了检索,通过检索笔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情况并未出现不当扩大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的现象,相反本罪入刑已近五年,但司法实践中生效的判例寥寥无几,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该罪的应对乏力,笔者对导致该罪所陷入实践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阐释了该罪的法律内涵。为避免该罪陷入僵尸条款的困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犯罪控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导责任,必须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将刑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网络空间能力,以更好的提升打击网络犯罪能力和治理网络空间水平。

1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之体现

1.1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重要性之体现

首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本罪入罪的根基,从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来看,我国对网络空间采取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起着“二政府”的作用,是网络空间中重要的“共治主体”。拥有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应积极履行“以网管网”的职责。其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决定着本罪的性质,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同时也是义务犯,核心問题是行为人负有义务并违反了义务。最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本罪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义务来源形式和义务来源层级的限定,前者指法律规定,后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前互联网深度嵌入日常生活,之前在实体空间中实施的传统犯罪也向网络蔓延,比如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即时通讯平台,通过网络双向视频聊天技术进行吸毒、传播毒品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性因为网络平台的聚合性有增无减,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知情不问,拒不履行其所负有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势必造成涉毒犯罪在网络空间中进一步恶化。

1.2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类型化之体现

每种网络服务距离终端信息远近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负有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大小不同,有区别、阶梯式的义务是分级制责任体系的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2用户行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影响

2.1网络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其一,从因果性角度出发,“对于区分‘日常的行为’可罚还是不可罚,关键点在于,日常行为如何促进、保障犯罪或者使犯罪可能。相应的帮助对于主行为的因果影响只是一种‘任意’的影响,还是一种有助于正犯的、(特别是)正犯所需要用来达成主行为的犯罪目标的手段。”网络服务对于普通犯罪和网络犯罪而言意义不同,体现为“任意的影响”和“必要的手段”。本罪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犯罪公约》,本罪属于与计算机相关的网络危害行为,因而,网络服务对于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犯罪的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主行为的犯罪目标的手段。

其二,从主观方面角度出发,只有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正犯实施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其行为才可能丧失“日常的特征”,进而被评价为刑法上的帮助行为。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属于明知他人实施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明知具有故意规定的机能,其行为丧失了日常性、中立性的特征,属于刑法上的帮助行为。

2.2刑法分则各本条的正犯性

“如果帮助行为被刑法分则所规定,那么该行为就不能再被称为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本罪是独立的罪刑条款,是正犯规定,虽具有帮助性,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本罪不以利用其服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用户构成犯罪为前提。

3在检察工作中具体推进的工作思路

3.1发挥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确保刑法的准确适用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追诉机关,在促进刑法的准确适用上有着天然优势。而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首先要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检察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积极组织业务精通的检察人员对该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宣传,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对本罪的准确理解、把握。

3.2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实行跨区域办案机制,培养专业办案人才

网络犯罪打破了地域空间的限制,犯罪行为往往跨省甚至跨国,这需要高层在办理案件时统一协调,实行跨区域办案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形成打击合力。另外网络犯罪往往涉及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因此作为办案人员自身应当清楚网络信息技术运行的基本原理。

3.3发挥检察建议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企业合规治理

作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违法问题应及时发检察建议,帮助互联网企业提升刑事合规治理水平。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结束语:面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实践困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犯罪控诉机关必须有所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中国的现在代化过程中必须要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使用必须在法律的范畴内,法律可以说是装载科学技术的杯子,杯子破了水只能洒一地,也就无法造福人类,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犯罪活动必须进行有利的打击。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詹奇玮.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J].贵州社会科学,2019(12):61-67.

[2]杨新绿.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J].北方法学,2019,13(0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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