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慧
摘 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和国家干预儿童权利保护两个维度出发,我国立法实践已有显著进步。但从具体制度中,仍暴露出立法起步阶段的诸多不足。为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利,应加强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加强国家干预的有效性以保障该原则的落实,为儿童权利保护织起严密保护网。
关键词:儿童权利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干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0.049
1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现状
纵观世界各国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均在立法中呈现出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并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指引下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公权力干预儿童权利保护日益深入这两大特点。我国相关制度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从以上两个维度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实践相较于《婚姻法》时代已有显著进步。
1.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
尽管我国早在1990年即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但一直缺少对其最具指导性的规则“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的立法确认和司法适用。直到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才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该原则,在监护、收养、婚姻家庭事务中广泛应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了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第1044条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第1084条离婚时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