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惠麟
摘要: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小额程序的适用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达到理想状态。文章通过对所得数据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找出小额诉讼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借鉴和参考域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针对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提出对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期望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额速裁;一审终审;效率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中包括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在提倡“繁简分流”的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自然少不了一贯以“高效率”的优势著称的小额诉讼程序添上不可或缺的一笔。
一、我国适用小额速裁制度的司法现状
(一)我国小额速裁制度的产生
我国《民事诉讼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随意、无序的审判模式,使审判程序正规化、规范化。但一味地拘泥于复杂、繁琐的程序,而忽视“规范”背后本应该彰显的程序正义的真正价值,此种机械化的“规范性”也渐渐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不免有些矫枉过正。于是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第一次将小额速裁制度写入立法:“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