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资产评估增值中财税处理

2021-09-13 06:45李孝云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0期
关键词:企业财务

李孝云

摘要:在具体评估期间,衍生出来的增值变化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基于新常态背景下,相关企业的股权改制和投资行为比较活跃,因为融资成本比较高,所以一些企业常常会将固定资产当作相应的投资条件。基于这种趋势之下,本文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中的财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中的税务处理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继而加快企业发展的脚步。

关键词:企业财务;资产增值;财税处理

评估增值站在业务性质的立场出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二是合并分立评估增值;三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债务重组评估增值等。无论针对哪种增值来说,相关人员在进行财务以及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均要做到小心谨慎,旨在促进财税处理效率与质量的全面提升。显然,对企业财务资产评估增值中财税处理进行探讨存在着较强的研究价值。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中的财务处理

1.1工作原则

针对财务处理原则来说,一般会结合以下几点加以处理:一是《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1995)25 号]文件;二是[(1999)2 号]文件。笔者结合这些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建议企业的财务部门不把评估增值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然而话又说回来,当企业产权出现变动时,那么财务部门就需要对该部分资产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无论是针对产权变动还是对外投投资来说,均没有清晰明了的法律定义,此种行为通常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比较常见。在具体实践期间,常见的产权变更行为通常包含以下几点:一是资产转让;二是资产重组;三是股权重组;四是资产清算;五是对外融资等。结合相关实践调查可知,现阶段常常会用到的会计形式一般会把评估增值资产计入到“资本公积中”,旨在将非经营性来源充分地展示出来。

1.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运用

企业在具体改制期间,应当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算,旨在实现对企业资产价值的科学明确。从会计实务的角度出发来讲,其应当主动加入到资产重估当中。一般而言,企业的资产估值升值通常表现在固定资产当中,当其估值提高之后,能够在原资产价值之上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并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与此同时,相关工作者可结合二者之间的差价,贷记“折旧科目”。

1.3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的运用

对有关规定进行深度剖析后可知,企业借助于非货币性资产开展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才可以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充分利用:第一,该项投资应当存在一定的商业性质;第二,投资的资产能够被公允价值计算。倘若与公允计算条件不匹配,那么资产价值需要通过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统计工作,倘若满足公允计量条件,那么此时企业资产价值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價值与有关水分相加而生成。不仅如此,基于企业投资不需要补价的基础上,引入投资的企业需要依据相关账面价值并参考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1.4企业拆分重组过程中的运用

通常情况下,企业拆分重组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同一控制重组。对这种情况进行深度剖析后可知,其简单地说是指不同企业接受同一单位抑或是个人控制,继而衍生出股权转变的过程。在整个环节中,因为无法准确高效地评估出资产价值,所以其不存在公允性。第二种是非同一控制重组。针对这种情况来说,其实际上是指重组企业不再同一单位抑或是个人控制衍生出股权转变的过程。在整个环节中不单单存在价值博弈,还存在与之相匹配的市场属性,所以企业的资产价值存在着较强的公允性。从会计实务的角度出发来讲,可把存在公允性的资产增资渗透至“资本公积”当中。

2.企业财务资产评估增值中税务处理

对资产评估增值进行分析后可知,其通常涵盖的税种包含以下几点: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增值税和有关的城建税;三是教育费附加;四是房产税;五是印花税;六是契税等。

2.1清产核资与企业改制评估增值

站在企业的立场出发来讲,其应当结合相关要求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可提取与之相匹配的折旧在税前扣除,然而需要结合相关要求对以下几种税务做好缴纳工作:一是印花税;二是房产税。

对企业改制评估增值内部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进行分析后可知,其能够计提折旧,然而在具体计算的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期间禁止扣除。除此之外,倘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二是将评估增值的资金进行折股,那么需要结合相关要求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全面、细致的计算,其纳税主体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人员;二是元改制企业股东。

2.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

针对这种税务处理形式来说,其存在着较强的繁琐性。首先需要认定其视同销售业务。截止到现在,并没有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的。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从会计方面来讲归咎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是企业所得税执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则表示用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资产应当视同销售。

通常情况下,当投资方属于企业时,投资方当作投资主体,对机械设备等投资资产,这个时候应当向被投资方开具与之相匹配的发票,在此基础上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倘若投出资产属于旧资产且适用相关政策,那么此时需要结合相关政策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如果投出资产属于房屋建筑物且适用相关免税条件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可免征以下几种税务:一是土地增值税;二是营业税,最后投资方还需要把评估增值渗透到当期损益当中,同时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企业所得税。假如投资方属于自然人时,那么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对其是否缴纳流转税进行科学明确。如果是用个人使用过的旧设备进行投资,那么在充分结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发现该行为属于免增值税的,至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有待推敲。从投资流程的角度出发来讲,作为投资方的个人不是马上就可以得到货币资产等对价,换言之就是无纳税资金,然而话又说回来,被投资方依据以下几点所明确的投资金额:一是验资报告;二是有关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来对投资资产进行计量,评估增值部分需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段在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扣除:一是摊销;二是折旧,这个时候相关投资人员依然获得了好处。除此之外,倘若该资产常常处于不被处置的状态以后是处于被投资方长期存在,那么这个时候相关投资人员在得到好处的基础上,还没有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认为针对投资流程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可行性的。

2.3企业分立、合并

无论是针对企业分立还是合并来说,关键在于重组。从客观的角度出发来讲,税法要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针对常规重组而言,评估增值应当缴纳与之相匹配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取得评估资产一方的计税基础需要以公允价值明确,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一是摊销;二是折旧,就特殊重组来讲,由于在实际重组期间不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因此相关计税基础依然是对原资产所有方的账面价值进行充分利用,评估增值对应摊销抑或是折旧也就无法实现税前扣除了。

3.结语

针对我国企业的资产增值来说,其可不计入到相关的报表当中。然而当企业采取增长价值参与投资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把增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补交与之相匹配的税款。在财务税收处理期间,企业应当在充分结合具体状况的基础上实施,在整个环节中要端正自身的工作态度,并认真对待每一个流程,旨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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