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修凡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当前,我国消费税涉及的征税方式,税率,税目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作为财政收入的第四大税种,2019年,消费税全年征收12561.52亿,同比增长18.15%;但对比17年,16年的消费税税额可以看出,除19年外,消费税增速缓慢,16年出现了消费税负增长,这和我国中高速GDP增长和社会零售消费品总额的增长是不匹配的。随着商品种类的扩张,个性化复杂商品和专业化服务的增加,不断冲击着原本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市场。
消费税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销售环节征税,小部分应税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单一给征收管理带来便利,但同样阻碍了消费税功能的发挥。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原本应归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营业税合理纳入增值税。增值税模式采取“五五分成”举措,即中央地方各自占一半以上的增值税税额收入,使得其原本的地方性财政体系和国家经济体系发生了变化,减少了各区地方政府和国家的财政收入,缩减了地方政府支出和转移支付等社会福利保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方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因此,消费税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任务迫在眉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与12月连续发布两份通知,旨在减税降费,完善消费税征收措施与环节,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1.征税环节后移的微观经济分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