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何解

2021-09-22 07:27
新传奇 2021年34期
关键词:时限工伤保险工伤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职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梁某某生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他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乘车返回途中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多日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于当年10月9日宣告梁某某死亡。

之后,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该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時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梁某某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随后,经过漫长的诉讼,某县人社部门最终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看来,仅以积极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送医院抢救时,用人单位可能千方百计地要求维持职工的生命至48小时后,职工亲属则面临放弃治疗还是放弃工伤待遇的选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在我国,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各方观点各不相同。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要求删除该条款。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亟须解决。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看来,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其中,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引起,仅以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会造成巨大的待遇差异。

黄乐平的建议是对此条款进行修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视同工伤”。

黄乐平称,这样修改既可以避免发生伦理风险,也可适当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而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王天玉则认为,还是可以保留“48小时时限”条款,因为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由工伤保险承担一部分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在他看来,下一步要对“48小时时限”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比如明确界定积极抢救、抢救的程度、家属的选择权限等。

王天玉提表示,“48小时时限”条款还应该与时俱进。比如当下远程办公越来越多,已经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地点范畴。一旦在这种情况下发病,也可以考虑纳入条例中。

相关部门表示,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将征求各方意见,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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