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
多年来,县级人大举行例会都要设立每次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专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为代表审议政府相关报告和人代会作出决议、决定提供支持、帮助和参考,人代会结束该委员会自动解散,这已成为惯例。笔者认为,自2015年修正地方组织法后,只要县级人大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县级人代会就没有必要再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了。
在2015年以前,法律并没有赋予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地方组织法时,第三十条增加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为“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如果县级人大根据上述规定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就是说县级人大有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对计划和预算审查当然是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如果召开人代会再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就有两个机构在人代会上审查计划和预算。笔者认为,由两个机构在人代会上同时审查计划和预算,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也有对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能力和水平不信任之嫌;如果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人代会上不审查计划和预算,就是失职,更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