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政商关系:发展价值、梗阻研判与重构方略

2021-10-01 02:27聂勇钢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时代价值

聂勇钢

摘   要:站在党的百年建设的历史节点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完善健全亲清政商关系迎来新契机。亲清政商关系发展型塑成一条萌芽、形成到深入的鲜明线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双重价值,对于净化新时代的官商生态意义凸显。对政商关系困境及梗阻研判后,进而提出“有为政府+有效企业+政企共赢”的重构新型政商关系的方略路径,以期能够为更加深入亲清政商关系的实践探索,进一步对建成“既亲又清”的政商关系提供镜鉴。

关键词:亲清论;新型政商关系;时代价值

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强调,要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进程,深刻学习领会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亲清政商关系构建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理论创新,自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以“亲”“清”为核心的新型政商关系的内容和要求以来,便引起持续反响。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1] 被概要提出,其战略指向清晰明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说明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领域。尤其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增加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3],亲清政商关系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具象。这为新时代政商关系走向奠定了总基调,同时也为正确协调处理政商关系提出了新课题。

当前学界对于如何界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还未达成共识,但基本都是围绕总书记的“亲清”论述展开。学者们基于各自的研究领域,对亲清政商关系做出内涵规定,既有宏观概述,也有微观阐释。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既有来自营商环境的外部因素,也有来自政商关系自身的内部因素,诸学者由此开展困境的透析。习近平总书记对亲清政商关系的内容与含义进行了精辟的解读。“亲”“清”二字分为两个主体对象来谈。“亲”是指政府领导干部要坦荡光明地同民营企业往来,尤其是在民企遇到发展难题和困境时,政府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服务和作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和多引导,解决民企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真诚地支持民企发展。“亲”也表示民企与政府部门不是被动地交往,而是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政府部门交流沟通,不隐瞒,不虚言,提出真诚的建议,从而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清”则是指政府官员与民营企业家交往时要清清白白,不能带着个人贪念和私欲,也不能以公权谋私利,用权力与金钱来达成不正当交易。“清”也指民企应该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正当经营,洁身自好,清白纯洁地推动民企发展壮大[4]。上述重要述论明确了政商交往时应遵守的界限,获得了政企两界主体的关注,并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亲清政商关系的当代价值与历史演变

亲清政商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双重价值,对于新时代的官商生态具有净化作用,在实践过程中对政治、经济、社会具有显著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最初萌芽、形成到深入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实践过程,这离不开对过往历史的继承和对现实问题的考察。

(一)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时代价值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首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廉政建设的必要条件,有益于打造健康的政治生态、企业生态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其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新形势下经济权限配置的客观要求,能够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新活力。从正确处理权力与资本的关系入手,“亲清论”有利于克服权力和资本的异化,有利于克服怠政懒政现象,有利于克服经济人假设的局限,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5]。最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总言之,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是我国新时代背景下为政商双方在交往中提供的新指导思想,一方面为领导干部在发展地区经济过程中如何与企业家打交道划出了底线,另一方面也为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指明了方向。

(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历史演变

经济体制的变迁型塑了我国政商关系发展演变的过程,形成了一条从改革开放前的政商关系空缺,到改革开放后的政商关系畸变,最后达至新时代政商关系亲清化的鲜明发展路径。

中国的政商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前是相对简单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不存在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高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关系,这是因為当时中国在经济结构上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和资源配置上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政”而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大改造”后确立的,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占据绝对的领导指挥地位。就“商”而言,私营企业几乎不存在,只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存在。当时实行统收统支的政策,政府为企业提供发展资源,按计划向经济部门下发任务[6]。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形成了两条完全相异的发展路线。一条是寻租利润路线,另一条则是民众生存路线。寻租利润路线被拉得很高,瓜分寻租利润的主体是进行寻租行为的企业家和贪污腐败的官员。即使是基层官员,贪污千万元的官员数量不在少数,而高级干部贪污过亿元也并不稀奇,政商关系出现病态畸变。而民众生存路线很低,代表温饱水平,展示出大部分基层民众的生活质量。这导致高收入人群与普通人群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其差距甚至可以达到数百倍。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早期粗放式的政商关系亟需转型升级。2012年是政商关系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场浩大的反腐风暴出乎意外地到来,令一些仍停留在旧政商关系的企业家始料不及,并得到了惨痛的教训。面对这次高压反腐中表现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政府官员与民营企业家的交往是必须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但这种交往既不是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间的交往,也不是国外财团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更不是酒肉朋友间的关系,而是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简单概括就是指亲商、安商、富商。

二、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困境与病理研判

对亲清政商关系在具体实践中遭遇的现实困境与梗阻进行研究和判断,有利于进一步提出优化重塑政商关系的方略举措。

(一)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困境

阿克顿的命题“权力导致腐败”深刻分析了官员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也是亲清政商关系出现梗阻的现实反映。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政商不正当不健康的病态关系,诸如市场主体行贿官场主体受贿、企业家腐化官员腐败、官场设租市场寻租、官员囿于风险怕作为不作为等现象。

对于政商关系出现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而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政商关系“不清”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着重表现为当官场激烈动荡时,商场也风波未平,两者的不正当关系顷刻突显。当一位官员被查处落马时,通常会牵扯出一大批违法商人。另一方面,在高压持续反腐的情况下,政商关系“不亲”的现象也频频出现。一些政府官员对企业敬而远之,为避免“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脚”,力戒“亲密”关系,确保“清官”形象,致使企业到政府办事“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事却难办了”,这种“不吃、不拿也不干”的不作为是懒政和怠政的表现。由“官商勾结”的状态转变为“背对背”,部分官员为了避责出现了不作为的现象,政商关系异化,这是另一种病态的政商关系[7]。亲清政商关系是政府发挥职能职责作用的前提和底线,当前出现的官商勾结、营商环境恶化以及政府服务企业意识缺乏、职能职责模糊等问题就在于打破了这个底线甚至触碰了法律红线。

(二)当前政商关系的病理研判

政商关系“病理”体现在政商关系中“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不清不亲” 的不正常表征[8], 通过深入研判病态政商关系的“病理”,能够为重塑亲清健康政商关系提出改良方案。

1.党纪与国法上的松弛往往勾连病态政商关系。站在党纪国法视角,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党纪国法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准则,公权和党性决定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党纪国法,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私营企业也须严守党纪国法。我国在政商关系中出现诸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政商双方没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导致亲而不清、胆大妄为,官员以“权”逐“利”,商人以“利”围“权”,政商关系成为一种买卖公权力关系。新型政商关系的偏废也表现在另一个极端,出现政商利益集团和政商之间互相不敢接近,一些官员为“避嫌”、怕犯错,出现政商关系“清而不亲”,对企业“敬而远之”。这本质上都是不讲法纪、不讲规则,症结在于权力未受到党纪国法的制约,未能有效营造安全、公平、稳定的法治環境。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就应当增强法治思维意识,突显遵纪守法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作用。

2.政商关系“浓厚人格化”带引诸多违纪问题。在这种特征下政商关系异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皇权惯性型,二是依权欺商型,三是裙带关系型,四是寻租挟政型。首先,“皇权式”的政治文化在中国仍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其次,我国经济处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期间,政府的权力依然影响着市场,政府仍然存在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未完全退出。再次,裙带关系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形成复杂的社会网状结构。最后,政商关系异化表现为权力寻租、政商勾结、塌方腐败现象,进而演变成一种交易关系。过去政商关系中的顽疾存在的原因在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权力行使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尺度,对市场存在不正当的干预,从而使市场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了权力崇拜的不良社会氛围;交往缺乏有效的制约,权力制衡制度机制不健全也导致政商关系走偏,甚至扭曲;文化缺乏有效的构建,有序、有度、有束的清正廉洁政商关系欠缺。因此,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从明确制度规则、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及构建政商文化等方面持续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3.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之间的互动变质。政商关系是当代中国政治权力、行政资源与经济利益、市场行为(即权力与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也是直接影响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以及政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大关系。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人员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并且极具复杂性和焦点性,具有多个分析视角,概括起来就是国与民、政与商、公与私、政治与经济等方面。政治层面聚焦于“权”,是社会公正平等与垄断特权的斗争;经济层面则聚焦于“利”,指社会效率与不正当利益的斗争[9]。政商“权”“利”合谋行为的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家与公职人员建立非理性私人联系,重要事项以利益诱惑为手段的“政商合谋”,为了寻找政治代言人,采取多种手段形成固定的政商利益联盟团体等。当前影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的突出问题颇多,导致“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以及“不亲不清”等现象滋生,形成的原因在于“官本位”和“抑商”等庸俗低下的政商传统文化、人的逐利性本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膨胀、改善政治地位和经济基础的非理性契合、苍白无力的市场运行机制与政商制度的不完善、隐蔽性与低成本致使“政商合谋”禁而不止。

三、亲清政商关系的重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政府各级官员在物质利益面前要做到君子之交,政商交往要走正确的道路,互相尊重,不能私下勾结,要明确交往界限和尺度,公私分明。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应下定决心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钱权交易、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纠偏和反对,这有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一)政府有为尽责

资源配置监管上,政商亲清关系的重构需要减少政府直接控制的资源,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政府配置资源的监管,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发挥企业竞争性生产的优势。法治服务保障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法治的基础上坚守政商之间交往“淡如水”的原则。为使政、商依法各行其道、各归其位、各得其所,要用法治约束政府权力和商业资本的力量。建立相关指导细则,制定相应工作机制,打消领导干部服务企业的疑虑,力挺勇于服务企业的领导干部,营造领导干部亲近企业家的良好氛围。为使企业家敢于和领导干部交心、交朋友,为政策优化、经济发展提出切实意见和建议,就要保护好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免受非法侵害。治理合作效能上,锻造亲清政商关系不但需要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头脑保持清醒、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提高,而且应该提升治理创新水平。在政府治理方面,大力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在市场治理方面,加快形成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重点是建立多元市场治理体系,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提高征信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企业有效担当

对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企业方案,一是底线红线与制度规范要明确。企业家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越过社会底线,当社会底线低于企业家自身的底线时,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未来的政商关系朝着规范化与制度化方向发展,应通过提高行业自治能力参与政治生活,加强政府与企业的规范化交往,减少政商间私下的人际交流,以制度化规范双方互动,个人因素不再占据主要地位,法人关系日渐替代个人关系。二是坚持长远战略与发挥核心竞争力。企业家不能只将目光放在依靠权力寻租得到的短期利益上,而应该利用 “复利最优” 策略积累利益[10],将其转化为长期利益,进一步获得最大利益。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培养,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提高企业业绩,拓宽企业发展空间,减少不当和不规范的行为。三是识别政府政绩需求与寻求多方主体合作。政商间合作受到政府官员的广泛认可,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力量并进一步成为行业影响力,有利于使企业家对政府官员的权力依附转变为二者的合作治理。

(三)政企合作共赢

一是打造良好的政商文化生态。政商双方应该共同致力于良好的政商文化生态的构建,使其更加优化发展。同时双方不能忽视文化的价值建设,应积极主动地构建政府行政文化和企业文化,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以及对企业的廉洁从商教育。二是构建良好的政商制度生态。构建同步一体优化的“亲、清”政商制度生态,对行政审批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着重减少无效的审批权,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加快企业财务制度以及企业审计制度建设,提高政商主体的制度执行意识。三是夯实动态政商法治生态。政商双方应该共同致力于良好的政商法治生态的构建,使其同步一体优化发展,明晰政商交往边界。对政府部门而言,应该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于企业而言,其经营生产活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四是确立动态政商监督生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双方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构建监督互动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40.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01).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N].人民日报,2020-11-04(01).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64-265.

[5]张国清,马丽,黄芳.习近平总书记“亲清论”与建构新型政商关系[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5):5-12.

[6]邱实,赵晖.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商关系的演变和发展[J].人民论坛,2015(5):12-15.

[7]陈璟,刘俊生.四维度政绩考核促“亲”“清”型政商关系的建立[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6):15-18.

[8]孫德超,钟莉莉.基于“亲”和“清”不同组合的政商关系的类型划分及转化机理[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7):160-167.

[9]韩影,丁春福.建立新型政商关系亟需治理“权”“利”合谋行为[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4):48-52.

[10]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财经法经奖学金班综合课题组.新型政商关系研究报告:给企业家的七点建议[J].领导决策信息,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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