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煌,王力∗,2,黄德生,杨姝影
(1.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9;2.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2)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在污染排放环节从量计征的与环境污染直接相关的独立税种,也是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成本转化为直接污染排放者内部成本的一种经济手段,对我国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具有双向激励作用,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自1979 年确立排污收费制度以来,排污收费对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排污收费存在立法层级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规范、强制性与权威性差以及排污费异化为部门创收手段等问题[1]。为了适应国内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和国家税收制度清费改税的改革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被制定并颁布,于2018 年1 月1 日实施。我国环境税费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当前环境保护税由排污收费平移而来,具有税费的双重属性,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内容更为广泛和复杂。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视角,分析现阶段环境保护税面临的现实困境,追溯其深层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保护税起源于1920 年阿瑟·塞西尔·庇古(Arthur Cecil Pigou) «福利经济学»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一书,是指依靠政府征税或补贴来解决活动中广泛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亦称为“庇古税”[2]。1971 年,保莫(Baumol)和欧姿(Oates)在继承庇古税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收费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