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探析

2021-10-07 06:26李玮
海外文摘·学术 2021年1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李玮

摘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作品的正当传播与使用的一种方式。21世纪文化、技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迅猛,其对《著作权法》的更新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对新《著作权法》第24条的兜底性条款以及原有列举的细节性修补进行评析,以期对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为版权市场的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兜底性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12-0017-02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协调与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是保护作品的正当传播与使用的一种方式。合理使用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需要根据社会科技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变化。

1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背景

21世紀文化、技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迅猛,其对《著作权法》的更新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列举式,实施起来能够对号入座、简便易行,对公众而言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列举式也存在许多弊端,缺乏灵活性,虽然对合理使用制度做了条件限定,但其只是对合理使用条款12种情形的解释和适用条件,是对既有列举的解释和限定,并不能解决除列举情形之外出现的新行为以及能否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问题[1]。

2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改内容

2.1增加兜底性条款

增加兜底性条款弥补了原有合理使用条款列举十二种具体情形的缺陷,其并不会给合理使用条款带来不稳定因素,相反其与原则性条款相互配合在合理要求的范围之内将合理使用运用于随着社会发展而浮现的新问题。合理使用采用列举式无法涵盖不断变换的新的技术方法和新生活方式。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兜底性条款,可以有效解决合理使用类型列举不全的弊端,使其可以涵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各种新现象。

2.2原有细节修改

原有的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形也做了细节调整。(1)在四大传统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合理使用范围从“报道时事新闻”修改为“报道新闻”;(2)原有的条款“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修改为“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3)学校教学或科研的合理使用条款,由原来的“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增加了“文化馆”;(5)免费表演,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6)“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7)有关盲文作品的合理使用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2]。

3合理使用条款列举情形的修改评析

3.1个人合理使用

在个人合理使用中,个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应当仅局限于复制,个人为学习或者研究目的的作品使用方式应是涉及任何合理使用的形式。例如,学生为学习表演、话剧等艺术作品,其学习形式以表演的方式呈现作品,可能会涉及已发表的作品。个人为学习或者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形式不应当受到限制。个人合理使用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学习、使用、传播文化和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素质,作为第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3.2科教目的的合理使用

学校教学或者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例如在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虽原合理使用条款关于“为学校课堂教学”的使用情形限定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法院审理认为,电影学院系培养电影人才的艺术院校,其教学方式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不构成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专有使用权的侵犯。而新修改虽增加了较多新的使用形式,及“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并且列举形式中没有“等”字,其并未将所有学校教学或科研的使用形式概括进去,无法满足其他类型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3]。

3.3媒体新闻的合理使用

报道“时事新闻”修改为“新闻”,原合理使用的主体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修改中送审稿把“网络媒体”加入进“传统四大媒体”,后又删除与原著作权法一致,回避了新媒体新闻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将网络媒体包涵入四大传统媒体后的“等”字中不可避免地在适用中含有争议。有学者指出,网络媒体难以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找到归属,亟需界定网络媒体在合理使用中的主体位置,使网络新媒体被传统新闻版权制度所接纳。

3.4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

“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增加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要件。免费表演构成合理使用要求的是双向免费,即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不得向公众收取费用。其本意中亟蕴含着“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本次修法中增加免费表演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制免费表演的构成要件,再次强调了免费表演的公益性质。

3.5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特殊群体的享受和使用文化内容的范围不应当仅限制于“出版”形式,著作权法所平衡的不仅仅是社会普通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更要考量特殊群体与社会普通受众所接触文化资源差距,无障碍作品不应当受限于类型, 著作权的修改也体现了著作权法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

4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的解决方式和路径

著作权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还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其本身也是一部利益平衡之法。在承认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如果合理使用范围过大可能会形成一个较大的免费的著作权排除领域,在相应市场形成著作权作品的替代品,从而损害著作权利益,因此如何调整合理使用的界限需要在合理使用新条款生效之后的应用中,应对新问题、新情形,根据实践作出调整。

4.1合理界定个人合理使用情形

个人合理使用是较大的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空间领域,也是最大的著作权免费市场,所以个人合理使用需要合理确定其使用范围。在个人合理使用的目的上认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支持因个人欣赏而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鼓励社会文化的欣赏与传播,另一方面限制个人自由使用、自由欣赏的范畴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不得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

4.2扩大科教目的合理使用范围

学校教学或者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虽在本次修改中已经由原来的“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增加至“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但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直播教学、线上教学,在科教领域的合理使用仅以“播放”进行解释仍然具有缺口。中国线上教学拥有超级市场,尤其是在疫情过后学校以及教育机构也会针对市场需求作出线上线下调整,而仅增设“播放”在学校教学或者科研目的作为合理使用方式的作用较为有限,可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在科教领域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并限制合理使用主体以作限制。

新《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改不论是增加兜底性条款,还是对12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细节变动都是值得肯定的,从宏观的体例、框架设计,到微观的机制、规则构建,都对切实保障新技术时代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13:78.

[2]彭桂兵,周婉情.新《著作权法》中新闻版权条款合理性评析: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22(6):73-84.

[3]李鹏媛.著作权中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传播与版权,2020(10):166-169.

(责编:赵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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