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梦晔
摘要:企业是兼具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市场主体,随着超大型企业出现,企业具备了影响一国乃至全球政治、文化的能力,企业的社会权利范围的扩张意味着社会责任的加重。企业关涉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为了平衡各方权益,首先应当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应当在经营决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加入利益相关人代表,实现企业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最后,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以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治理结构;利益相关人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1)03-0047-05
引言
1923年,英国学者欧力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第一个从学术的角度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1]20世纪20年代后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传入美国,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初Berle与Dodd的著名论战后,国际上就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初步达成了共识。随着非政府组织美国经济优先权委员会于1997年10月设计并公布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一跃成为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入场券,意义重大。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起步较晚,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5年我国《公司法》第5条之规定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由于国际上早已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达成共识,国内也从政策、立法层面予以了确认,国内学者大多将目光聚焦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动机和落实方案上,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提出了诸如完善社会责任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