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供应商如何代表境外货主监管国内散货周转

2021-10-09 11:05夏颖周晶洁
水运管理 2021年6期
关键词:货主供应商

夏颖 周晶洁

【摘 要】 为给境外货主提供更专业、更可靠、更优质的代理服务,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与货主多年合作的基础上,依托央企背景,对港口、船舶所有人等重要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大数据分析,鉴别单证流转风险点,提出核实提货单证、防控货物损耗等措施,为货主提供满足物流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

【关键词】 供应商;選矿厂;货主;过磅数;水尺数;货损

1 项目背景和前景

出于产业转移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境外矿商有计划地将其矿石分选(业内俗称“选矿”)业务从境外移至我国,分别在华北、华东和华南等地区选择了若干家选矿厂,逐步代替其开展境外产业业务。了解此信息后,某船务代理公司立即密切跟踪客户动向。作为客户在华东地区的独家代理,公司在过去的3年里凭借专业、可靠、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信赖,此次将继续为货主服务,为货主提供满足其产业转移滋生出的各种物流需求的综合代理服务,包括提供沿海水路运输、主要港口选择和疏港、成品转运和长江驳船分流、代表货主监督港口等第三方作业的服务,提供与港口、海事局等当地部门进行垫付和结算、办理船舶进出和货物交接手续、定期更新货物信息等服务。

第一批试选的25万t铁矿石,从境外由海船进口到我国北方某港,清关后通过海船运至华东某港或华南港口。该项目预计年运输量约300万t。

2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1 主要供应商的选择和综合评估

主要供应商包括选矿厂、物流供应商、港口和船舶所有人等,其中:选矿厂由境外货主自行选择并签署协议;物流供应商由境外货主指定;港口由物流供应商配合境外货主共同选择,首选靠近选矿厂的港口。作为重要的物流节点,港口的地理位置必须有利于铁矿石上下游集疏运,一般是可以停靠5万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大型公共码头,货主码头不予考虑。华东地区选择的某港在性质上属于港务局公共码头,由当地市政府100%控股。

港口的选择需要通过综合评估,考虑港口对大宗散货特别是铁矿石这一货种相配套的接卸能力、堆存能力和疏运能力。此外,外协堆场作为备选方案,以应对2021年选矿量快速增长。这次选择的外协堆场由某港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其中港口占股25%。

某船务代理公司下属口岸公司与港口有班轮代理、集团内船舶所有人的保护代理等业务往来,对港口综合情况的了解较为全面。

2.2 方案设计

某船务代理公司与境外货主合作3年多,为其提供长江流域港口的船务代理服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出现超额货损的情况。大数据分析显示,货主要求的超额货损率在可控范围内且有富余。在实操过程中,港口过磅数据往往比卸货水尺数据低得多,因此在卸货环节增加过磅数是划分船舶所有人与港方交接责任的重要参数,也为后续货物转场或交付给下游企业时作为重要的比对和参考数据。在与货主的谈判过程中,公司说服货主将原矿石和成品矿石按照两种计重方法分开计算货损货差,且每一种均按照最大数量作为基数。具体操作如下:

(1)原矿石:进港按卸货水尺,出货按港口过磅给下游;

(2)成品矿石:进港按上游过磅给港口,出货按港口过磅。

为保障境外货主的货权和货值安全,根据此次项目中涉及的矿种、考虑港口不同的作业工艺,参考国内其他主要港口接卸铁矿石的经验数据,经与境外货主的谈判,公司争取到相对合理的货损计算率。

2.3 合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国内港口不接受境外矿商的英文版合同,最后采用分别签署合同的模式。

(1)客户合同:《货代服务合同》,由境外货主与物流供应商签署(合同为货主提供的范本);

(2)供应商合同:《码头作业合同》,由物流供应商与国内港口签署(合同为港口提供的范本)。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公司就各个环节所涉及的费用进行梳理,对各相关的交接界面进行明确。为了不影响其他大额费用的结算,公司要求将堆存费单独列出结算。按《货代服务合同》约定,除了堆存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公司均按发货指令单与货主进行月结,完成一票发货指令单交付即可与货主结算,大大缩短结算周期。

由于堆存费费率较低、占用资金不多,加之港口与公司结算的时间节点为在货物全部发运完成后,与公司和境外结算的时间节点相近,因而平均结算周期预计在30天。

3 业务风险点鉴别和把控

3.1 单证流转的风险点和提货单证核实

单证流转是物流供应商很重要的一项工作,需要审核上下游企业单证的正确性、有效性,凭单证到港口和海事局等“一关三检”单位为货主办理货物交接等相关手续。

口岸公司可在现有的《某某货主内外贸货代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基础上根据项目进一步细化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可借鉴相关口岸公司丰富的操作单证周转经验,如:

(1)原矿厂入场。《操作规范》第9点明确:口岸公司根据指令监督货物的进出情况,协调监磅公司详细记录原矿从港口堆场到选矿厂、成品矿石从选矿厂到港口堆场的进出记录,每天收集附有港口印章的磅单并将过磅数据发送公司项目组指定邮箱。

(2)原矿石或成品矿发运。《操作规范》第6点要求:收货人凭盖有境外货主和最终收货人公章或合同章的发货指令单扫描件到公司办理放货手续,由公司项目组上传至SAP系统核实后邮件通知口岸公司办理,口岸公司须在第一次发运前收妥正本发货指令单并归档。

(3)成品矿石发运。《操作规范》第8点要求:在矿石发运过程中,口岸公司根据提货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拍照,尤其是在每一家最终收货人即将提完货前要对货物数量进行现场确认,最终由收货人对每一票发货指令单出具“完货证明”,以备境外货主年度审计检查用。

(4)码头作业。《码头作业合同》第5条明确:“如无甲方放货通知及邮件验证信息,乙方擅自将货物放给第三方,则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2 货物损耗的防控措施

作为物流供应商,除了要承担单证流转和代为结算相关费用职责外,公司还有一项重要的職责是代表货主监督港口等第三方作业并将货物在接卸、周转和发运过程中的损耗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境外货主与物流供应商合同约定的货物超额损耗率,货代应对港口等第三方进行风险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

(1)原矿卸货。物流供应商要求港口务必采用门机而非皮带机卸货,并就此与船方进行船舶靠泊计划协商。门机卸货的效率比皮带机低,以一艘5万吨级船为例,皮带机卸货一般需要2~3天,而门机卸货则需要4~5天,但皮带机存在稳定性差、计量误差大等问题。门机卸货后的港口过磅数是比对水尺数的一个重要数据,这有利于公司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厘清船舶所有人与港口的责任。一旦发现二者数据相差较大,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货主采取措施。

(2)堆存期间。针对铁矿石这一大宗散货的特性采取防盗监控措施:

①现场人员24小时轮流巡查堆场。《码头作业合同》第4条第1点规定,港口单堆单放,除竖立明显标记(如货牌或垛卡)外,在港口堆场周围用白石灰或木桩等作标记,以便定期巡查用,并要求港口对货垛盖防尘网或油布。

②要求港口开放其监控设施供公司使用,港口已明确在门机、皮带机、道口、堆场、磅房设有监控设施,公司根据其作业流程对货物周转环节进行监控;对于磅房这一重要交接环节,公司也会派驻现场人员第一时间记录货物的进出货量并保留磅单等书面材料。

③针对在港口堆场上堆存超过1个月的货物,公司请理货公司逐堆进行测绘盘库,确认留场货量,一旦有异常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境外矿商。

④《码头作业合同》中第4条第1点规定:甲方需保证对进入港内的货物具有独立的货物所有权,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双方按照原来原转原交原则,系指单堆单放时,乙方将单堆单放的货物全部装载到甲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为交付完成。

(3)成品矿石交付。最终交付给钢厂的货量,是按照港口过磅数而不是海船或驳船的水尺数,这样可以控制货损的不确定性,将重点把控范围缩小到港口短倒和堆存这两个环节上。

(4)联合第三方,细化监控方案。境外货主指定了中检公司作为监磅人。中检公司是中立的第三方,公司已与其就监督港口作业的具体细节进行接洽并沟通,使监控方案更加丰富和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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