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珉
(天津大学 仁爱学院图书馆,天津 301636)
近年来,我们在处理版权问题上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数字媒体的发展极大地增加了访问、下载、复制和重用各种文件的机会。公众以及学术界的研究人员,成为信息的积极消费者和生产者,他们所面临的版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1]。他们需要知道在不侵犯创作者版权的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拥有什么样的权利[2]。版权素养作为一个科学、社会和法律领域相对较新的术语和概念出现并引起了更多地关注[3]。
人类智力活动的发展,产生了独特的创造性商品,它是人类思维创新性的产物。这种创造性商品促进了版权的产生[4]。对于版权一词的理解,更多的是强调创作者所被赋予的一种权利。版权是为了保护原创作品的所有者,赋予该所有者复制作品、发布作品、公开展示或表演作品以及准备衍生作品的独家权利[5]。1469年,威尼斯出版商约翰·冯·斯佩尔(Johann Von Speyer)首次获得了5 年的垄断出版权(相当于一项专利),此时为了彰显其享有的这一特权,出版商将以 “privilegiu”开头的文字印刷在了图书上[3]。然而,“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是于17 世纪初才出现的。1662年,在英国议会通过的出版许可法案中首次出现了“版权”一词[6],该法案提出建立授权图书的公共注册,同时还需提供复本作为担保,以便出版业公会的审查和授权[7]。1710 年,随着英国第一部版权保护法 《安妮法案》 的颁布,英国首次立法承认了作者控制图书生产的权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