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广萍
摘 要:雇员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敏感性、专属可辨识性、滥用危害性大、需弱势保护等特征,对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是保护雇员劳动权的应有之义,具有保护雇员人格、财产、就业平等的价值。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面临风险,包括合理期待与劳资协商的矛盾,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滥用,域外出现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损害认定差别化。通过比较法研究,雇员生物识别信息规范缺乏特殊性,专门立法缺乏具体适用的可操作性,雇主行为的规制法律供给不足,法律责任的严格性有待提升。本文基于共同体时代的权利义务冲突与主体性视角,建构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制度规范和治理机制。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需要明确遵循知情同意、告知、协商保密、最小必要的指导原则,完善立法方式和标准立法化,引入劳动监察的行政监管治理机制。
关键词: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主体性;立法;劳动监察
中图分类号:D 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5-0065-1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及滥用问题逐渐凸显。随着生物识别信息收集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对DNA样本、虹膜或视网膜扫描、声音记录、走路步态、手指打字模式、3D面部扫描和其他形式的手部几何数据等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愈加便利化[1]。目前生物识别技术逐渐在工作场所推广应用,比如,运用虹膜识别技术对员工进行考勤。传感技术、识别技术、智能监控市场等发展已经超越初级的职场监控,使雇主获取雇员生物识别信息的频率增多、信息收集便利增强,强化了雇主对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