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罪财产损失要素的争议问题

2021-10-19 17:20:26郑洋
科技与法律 2021年5期

郑洋

摘    要:数字支付时代,财产的数据化、电子化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支付过程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在理解认定财产损失要素时面临较多争议问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数字账户账号、密码及数字货币的私钥等进而转移账户资金或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应依据行为人实际转移财物的时间判断犯罪既遂的时点,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时,需要确立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应具体考察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后的损失分配结果,将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主体认定为被害人。受骗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此导致他人遭受客观损失且受骗人不必承担责任时,同样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构造。面对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犯罪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法律适用主体应充分发挥刑法的解释机能,提升诈骗罪的适用活性及空间。

关键词:数字支付;诈骗罪;财产损失;犯罪既遂;三角诈骗

中图分类号:D 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5-0102-09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建设数字中国。近年来,数字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数字支付又是其中最富有活力的部分。随着数字支付方式的创新,货币支付方式将逐渐由现金支付向数字支付转变,这将显著改变民众的消费、生活方式。诈骗犯罪作为古老的财产犯罪类型,在数字支付时代,行为人也“与时俱进”、不断翻新诈骗手段,并由此影响到案件性质以及犯罪形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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