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教育部等8个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就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彼此的名义开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和机制,实现平稳过渡。(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此次,八部门发文规范“公参民”学校,要求公办校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也是一种政策延续。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立法层面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并要求公办校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实现教育公平。
正如业内人士所说,长期以来,在全国各省份,几乎所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都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几乎所有利用国企、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都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只是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