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协
重复立法是一个老话题,从地方有立法权以来就一直存在,至今也未找到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本文结合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谈谈个人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一、何谓重复立法
立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意志制度化、法律化,创制法律规则的一项政治活动。那么,什么是重复立法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法者、专家学者等各有不同的理解和说法。笔者认为,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所谓重复立法,简单地说,就是下位法不必要、不适当的照抄照搬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的情形或者行为。此外,地方立法照抄照搬部门规章条款内容的情形或者行为,也属于重复立法的范畴。
2015年3月修正后的立法法,针对重复立法的情况,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即“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但这个规定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得并不理想,不同层级的下位法重复上位法的情形和行为从根本上尚未得到解决。当下,重复立法的情况也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如何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立法,需要各立法主体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
二、重复立法的情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