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动态博弈的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实施问题研究

2021-11-04 01:01:16董德坤赵英楠林俊宇何栋良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企业

董德坤,赵英楠,林俊宇,何栋良

(青岛理工大学 管理工程学院,山东 青岛 266520)

引言

居住小区地面车位通常是指经政府有关规划部门批准,设置在小区地表上,以划线方式分割出并标明的停车位(不包括属于业主专有建筑物建设的地上车库部分)。无论是在法律、司法实践或在学术界中,对于地面车位的产权归属于业主共有这一点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高圣平认为,停车位并不是依附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是独立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应当为区分所有权人共有[1]。王嘉吾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社区土地使用费的缴纳等几个方面对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产权进行分析,认为一个城市住宅小区在建成和后期销售的过程中,除了房屋等专有部分是所有权人不可分割的财产外,其余部分应该属于小区全体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中均体现了我国房地产法律的相关特点,即静态方面房地产权主体一致,动态方面房地产权一同处分,在房地产交易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3]。地面车位设立在土地表面,以划线方式分割,根据相关法律不难推断,其权利应同地上专有建筑物权利主体一致,为业主共有。郭婧、李贝妮等学者认为《物权法》对共有权的划分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裁判功能,不利于共有权纠纷的解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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