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2021-11-10 07:08张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理学刑事诉讼

摘要:正义作为一个抽象性名词,是人们内心积极的价值观念和信仰追求。法学中正义包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可以理解为“法律过程的正义”,它是指对于发生的社会事件按照既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公正公平的实现。对一项社会活动作出评判,不仅要注重实体结果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过程本身对参与者的影响①,也就是法律效果要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视角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进行思考与探讨,总结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旨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更符合新的司法形势和法制发展规律,让每一个个案闪烁正义的光辉。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法理学

一、程序正义的内涵与构成要素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内涵

“程序正义”一词并非我国首创,它来源于西方,主要由英国的自然正义理论和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发展演变而来。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正确严谨的法律程序,是处罚行为人的前提条件,抛开程序正义谈结果争议是无意义的,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一理论适用的重要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定了法院定罪的基本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我国刑事訴讼中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具体来说,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要与保障人权的宗旨相契合。用正当程序的标准去约束诉讼过程,要求公权力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避免违规操作等滥用职权现象发生。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核心即“参与正义”,即让每一个利害关系人都充分有效的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继而对裁判结果予以信赖。

(二)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在讨论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时,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放到法理学的框架中来探讨。法理学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在实际应用中是以法的整体理念作为研究对象,对现实的法律生活实践作出概括与归纳,以寻求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程序正义作为一种价值信念,它的构成要素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并不相同②,从制度设计的视角来讨论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其构成要素可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诉讼参与人参与

上文已有所叙述,参与性即要求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各方都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每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等,都应赋予其参与诉讼的机会。缺乏参与性,即使诉讼结果正确,那也是非正义的。具体来讲,参与性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过程是完整的而不能有所遗漏,不能贻误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信息,对整个诉讼过程知情且熟悉;第二,当事人有向法庭表达陈述的权利,有权提出自己的证据和主张;第三,针对不利指控,当事人有权提出反驳和答辩。

2.裁判者中立

中立性是针对裁判者而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要求裁判者在诉讼中克尽职责,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不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对一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正对待。《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者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只有真正做到置身事外,才能得出公平的审判结果。

3.控辩双方对等

程序的对等性即要求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刑事诉讼中,庭审的实质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的博弈,双方在身份地位上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程序正义要求审判者必须对这两种力量进行权衡和调整,避免公诉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犯罪嫌疑人过度指控,对犯罪行为判处合理的刑罚是必要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人权保障服务的,合理的刑罚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一旦超过法定范围,或者赋予公权力机关以某些“特权”,却是违背程序正义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仅仅维持形式上的公平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切实维护弱者一方的利益,刑事诉讼要求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了律师强制辩护制度,这正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4.审判程序合理

每一个实体处理结果的作出,必须通过合理严谨的程序作出,在充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经过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加工,得出具有说服力的司法判决。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已有的事实证据作出专业判断,而不能收到外界干扰。近年来社会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以新闻问题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情绪的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笔者并未对舆论影响完全持消极态度,而是想表达一种观点:对于舆论声音司法机关在断案是仅仅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参考,切勿将其作为指导或准则,避免出现“舆论审判”的局面,正确的法律处理结果或许不能如所有人的愿,但却维护了法律的正义性。

除以上叙述外,程序的便捷性、及时性等也是必要的,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成本与负担是十分必要的。关于程序正义的内涵,从来都不是可以用具体的语言表达完成的,而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个案个判,深入考量和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聆听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声音,用实践解读理论、践行理论。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功能

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及司法经济四项内容要素③。司法的核心精神正是通过公正体现出来,以合理与合法作为基本要求,以道德观与法律观为约束,这也正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所体现的前提容。

(一)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的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其作为实体法手段工具的价值,也就是其外在价值;另一方面表现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也就是其内在价值。正确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同时把握。从外在价值来看,一项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其良好效果的实现,程序存在与规划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其背后的法律结果得以顺畅实现,从而表现公平与正义。我国将程序正义作为司法顺利开展的工具,正是基于其外在价值的考量,程序正义即实体正义的工具。从内在价值来看,程序正义也有其自身的价值,一项公平的程序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避免其受到不利指控和暴力威胁,可以保障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改良诉讼中每一个易错之处等等。这种价值本身会保障公平的作出裁判,从而实现实体正义。同时,内在价值的存在也便利了其作为工具价值的行使,两种价值之间本身就是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

(二)程序正义的功能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发展,程序正义的功能也相应有所完善,具体到法律实践应用领域,笔者认为可具体表现为几方面:第一,尊重参与的人格尊严。与一个人主体利益最为密切相关就是权利和义务,法律通过调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而调整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的不当介入可能会打破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而造成损害个人利益的局面。程序正义正是通过矫正这种失衡的状况,约束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第二,维护裁判的权威性。

由于程序正义理念的影响,人们会足够信赖依据正当程序而作出的判决结果,同时程序正义本身也会使判决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从一定程度上讲诉讼裁判产生了双赢的局面。

三、启示:程序正义理论构建的思考与完善

通过分析程序正义的内涵与价值功能,把握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的具体情况,笔者对于对于程序正义理论的构建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供参考:

(一)培养程序正义理念与价值观

任何被尊重价值观念,首先是受人接受和信服的。目前程序正义理念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追求。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高的。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观,需要公权力机关和社会个体共同努力。执法者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依法办事,例如相应执法活动的作出必须录音录像,而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司法者在诉讼中,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作为公诉人要依法指控,依事实指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主义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审判者在作出审判结果时,目光要在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依法断案。程序正义也要求每个个人要树立維权意识,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寻求承当程序维护自己权益,而不能设想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违法途径来解决。只有每一个角色的扮演者都树立起程序正义的价值观,程序正义理念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来。

(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较其他相对来说更为重要,因它与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息息相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不足,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屡见不鲜。我们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最主要的还是应当完善程序性制裁,应当在公正与效率以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的基础上,扩大程序性制裁范围。其次,要建立程序性制裁的配套制度,如合理确定程序性制裁的证明标准,完善程序性制裁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分配程序性制裁的举证责任等等。

四、结语

通过法理的维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我们了解到,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发展的内在需求。长期不断的实践和学习借鉴,我国最终确定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在条款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也在建立更高效的法治国家的思维意识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理念进行重视和强调,这也使程序正义真正地融入了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结构中。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7,47.

[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J].中国法学,2000(03):145-153.

[3]苏楞.浅析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从法理学中的程序正义谈起[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01):51-53.

[4]邱苹苹.从法理的角度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J].法制博览,2018(29):86-87.

[5]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J].北大法律评论,1998(1).

[6]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88.

注释

①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②参见苏楞:《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从法理学中的程序正义谈起》,载《赤峰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参见邱苹苹:《从法理的角度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载《法制博览》2018年10月(中)。

作者简介

张鹏(1995年-),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市,学生,硕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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