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困境及其出路

2021-11-11 20:46:08金龙君魏铭
行政与法 2021年10期

金龙君 魏铭

摘      要:实务中,民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的意思空间受限的难题,行政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则存在损害扩大、审查不足的风险。究其根本,主要是行政协议的界限认定不清、偏离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之核心。基于界限认定以及权力监督和制约之考察,应结合法规范和权力清单制度识别行政职权要素,通过行政职权要素确立行政协议的界限,明确审理主体;应以监督和制约行政职权的行使为本位,行政与合同并重,融通合同性和行政性法律规范,按照“合同框架+行政标准”的模式对行政协议开展比例原则的审查。如此,方能走出司法审查之困境。

关  键  词:行政协议;行政职权;司法审查;审理主体;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0-0094-13

收稿日期:2021-03-15

作者简介:金龙君,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魏铭,重庆市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创性基础理论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CDJSK08YJ01。

一、行政协议在司法审查中的争议

行政协议亦称“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可被认为是一种有别于民事合同的协议。行政协议虽然被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但是行政协议应在民庭还是行政庭进行审理、应以合同为本位还是以行政为本位,在学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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