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我国刑法是否属于刑法典?

2021-11-12 08:26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7期
关键词:单行刑法典法典

高铭暄:我国具有刑法法典化传统

我国刑法法典化传统历史悠久,自春秋时期郑国“铸刑鼎”始,我国就进入成文法时代。为了顺应历史发展与刑事法治的需要,立法机关通过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该部法典全面系统地吸收了之前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结束了刑法规范的杂乱局面,法典化进一步加强。之后,立法机关通过1部单行刑法与11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补充修正,逐步确立了以刑法修正案为主的修法模式。这使得刑法形成一个内容完整、形式统一的规范体系,克服因立法上的过度分散而导致的混乱、重叠和冲突。同时,也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能够及时应对犯罪态势的变化。

张明楷:我国刑法已经法典化

关于法典化的含义,国内外法学理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典化是指法律汇编;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典化是一种制定体系化的法典的过程,即法典编纂。张明楷教授赞成后一种观点。

法律汇编是学者、出版社都可以从事的编辑工作,法典编纂则只能是立法机关从事的立法活动。

我们当下所议论的法典,是同时包含了整理策略与更新策略的法典,从内容上说,法典具备两个明显的特征,即体系性与完备性。体系性是法典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要条件;完备性是法典的最重要特征,完备性也可谓内容的全面性,其基本要求是法典必须包括一个部门法的基本法律规则(总则)与该部门法所调整与保护之领域的基本方面(分则)。

根据法典的完整性(体系性与完备性)特征,1979年通过的刑法就是刑法典,1997年修订的刑法当然也是刑法典。1997年刑法十分典型地包含了“宣言”的要素与“创造”的要素。一方面,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与其后的20多个单行刑法及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进行了整理,可以保留的法条均纳入1997年刑法,此即“宣言”的要素(策略的法典编纂)。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删除(如类推制度)、修改(如共犯规定)、增加(如单位犯罪与具体犯罪)了不少规定,此即“创造”的要素(更新策略的法典编纂)。

或许有人质疑,既然2020年通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1979年与1997年通过的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不能认为现行刑法是刑法典。但一个法律文件是不是法典,不是取决于名称,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体系性与完备性。换言之,法律文件名称上有无“典”只是一个形式问题,不能因为法律名称中没有“典”字,就否认现行刑法是刑法典。

我国的现行刑法具备法典的基本特征,因而属于刑法典。刑法的法典化于1979年就已经实现,1997年则是对刑法典的全面修订。所以,我国当下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都不可能像民法典编纂那样再进行所谓的刑法典编纂。我国刑法学者所称的刑法典的再法典化,其实是指对刑法典的部分修改或者大量修改。

刘艳红:1979年、1997年刑法均为刑法典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宣告诞生。

1979年刑法制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在立法技术上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弹性大、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针对1979年刑法典的上述缺点,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针对1979年刑法规范粗疏的缺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1997年刑法亦即现行刑法修改的三个指导思想,即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较完备的刑法典;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把犯罪行为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

从1997年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呈现出象征性的特点。象征性刑事立法,是指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是在象征性立法观指导下制定的,它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起步阶段法规范的随意性和欠操作性。1997年刑法不够完备与细密,加之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很多新型犯罪急需刑事立法的回应。

周光权:现行刑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典

1997年修订刑法并非是单纯对1979年刑法的部分修改,而是将1979年刑法与其他大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进行系统整合,做进一步完善后编纂为统一的刑法典。

在1997年3月6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王汉斌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明确指出:“这次修订刑法,主要考虑是,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法典应当具备何种特征,不同的学者看法存在差异。但是,能够被称为法典的法律,一定是将大量规则汇总在一起,并将它们组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其应具备基础性、现实性、稳定性、体系性等特征。法典的最高功能是助力于实现法律秩序的体系建构。以上述主张作为标尺,相较于1979年的刑法典,1997年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更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广纳民意,并依靠立法智慧设计出的一套刑事裁判规范,具备完整清晰、逻辑严密的特点,形成了系统、完备、准确的规范体系,法典化特征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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