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的优秀传统与历史借鉴

2021-11-12 08:26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7期
关键词:万邦协和礼乐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张晋藩

习近平同志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精辟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法制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法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它不仅是古圣先贤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结晶,也为灿烂辉煌的中华法系提供了坚强的文化支撑。虽然世移时易,面对世界法制发展的新潮流,中华法文化中蕴含的许多优秀传统和理性因素,依然构成一座值得认真挖掘和传承的文化宝库,依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珍贵的历史借鉴。

一、立足现实,重理性思维,很早便摆脱宗教的束缚,这是中华法文化科学精神的突出表现

据文献记载,中国法律起源的蚩尤作刑,就是面对现实的阶级斗争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制定了法律。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从此制定了五虐之刑,揭开了中国法律起源的大幕。除此之外,北方皋陶受命处理“寇贼奸宄”的社会动乱,他在制裁犯罪的过程中,把典型的案例上升为法,即所谓“皋陶造律”,它同“蚩尤作刑”遥相呼应,在法律的起源上表现了唯物史观和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但是,夏商时期生产力的极端低下,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不能解释各种自然现象,因而对于天充满了敬畏,以致夏商两代,天命还有一定的威慑力。表现在司法上,便宣扬“天讨有罪,五刑五用”。然而,商之亡,亡于滥用刑罚,激起商民的反抗,神灵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所以周初改重神为重民。周公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而且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明德慎罚的指导原则,实行重民命、讲德化、慎刑罚、宽养民的方略,维系了八百年的统治。以周公为代表的治国理念,充分显示了立足现实的理性思维,创造了中国古代杰出的政治法律文化,影响深远。在中国五千年的法制发展过程中,宗教没有深入到政治领域,西方的教会法与宗教法庭在中国是不存在的,相反,一旦宗教势大,干扰现实的法律、政治,便要受到打击,唐末的灭佛运动、康熙帝驱逐天主教徒,就是史例。

二、礼乐政刑,共同治国,体现了中华法文化调动政治上层建筑各个部分进行综合为治的功用

周公治理周朝所采取的步骤,是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可见他施政的立足点是综合的,是礼乐政刑并用的,既分别发挥礼乐政刑各自不同的作用,又综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治国体系。如同《史记·乐书》所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乐的功能在于教化百姓,改良风俗;政刑的作用,在于建立国家统治,惩罚犯罪。无政刑,单凭礼乐,并不能有效地治国,如同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单纯理政司法,得不到道德的支撑,也会影响政刑作用的发挥。这种综合为治的法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精神,一直影响后世。

三、以德化民,以法治国,明德慎罚,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文化的核心要义

面对国家兴亡的残酷斗争,卓越的思想家、政治家意识到道德对于治国的作用。周公灭商之后便提出明德慎罚。至汉代,进一步认识到德的作用,遂以德为主、刑为辅。至唐代,更将德礼与刑罚的不同的作用与相互关系总结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的作用在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消除恶习,进而改良社会风俗习惯,所以古代的政治家坚持以德化民。但德的教化功能不能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不具备强制惩奸治恶的功能,故而以德化民必须与以法治国相结合,借助法律的强制作用,惩戒违反道德的行为及各种犯罪,所以二者密不可分。以德化民,建设稳定的社会基础,以法惩恶,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国家的强盛。法律的制定要以主流价值观及道德原则为指导,使法律成为道德的承载,让法律更多地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将某些道德规范直接融入法律,以道德涵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只有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才能实现善治的目标。

四、以亲九族,协和万邦,体现了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与和合精神

据《尚书·尧典》所载,尧治理国家时,“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说明尧作为一国之君,注意培养恭敬节俭、温和宽容的道德,而且明察四方,以德化育,使家族和睦;进而认真处理各族的政事,使各族友好相处,在取得社会的认同以后再由近及远,由内及外,协调各个邦国的利益,使各个邦国都能和谐合作。此后,以亲九族,协和万邦,成为中华民族一贯的处世之道。孔子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提出“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荀子更强调“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左传·隐公六年》也说:“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如果说先秦诸子之说构成“协和万邦”悠久而丰富的文化基因,那么,唐朝制定的中国古代属人主义的“化外人相犯”的法律,表现了对来华经商的外国人与中国人平等相待的法律保障。历代明君对邻国的关怀与尊重等等,都体现了“以亲九族,协和万邦”的影响力、感召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发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号召,与中华法文化中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天下一家、求同存异的文化特质高度契合,反映出中国引领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所进行的不懈努力。

五、纵向传承、代有兴革,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相衔接,体现了中华法文化的实践性和进取性

中国五千年的法制文明史,是沿着纵向传承的路径发展的,但每一个特定的时代都进行了革故鼎新,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研究传统的法文化,就要从纵向传承、代有兴革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如同司马迁在自序中所说“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纵向传承是法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革故鼎新是法文化发展的特殊规律。一般规律使历史互相联结,特殊规律彰显不同时代的前进的烙印,只有充分了解了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才能掌握中华法文化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基因。历史启发我们,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治国理政不仅要重视顶层设计,正确把握历史规律,也必须善于因时制宜,通权达变,使法律、政策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紧密结合,使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在新时代的法治实践中有机统一。

以上虽然只简取中华法文化的优秀传统,但也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精神,它具有独树一帜的特点和优点。正因为如此,中华法文化在相当长时期,被相邻国家所传承和奉行。也正因为如此,中华法系长期自立于世界法系之林。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传统的价值,绝不限于历史范畴,它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除了上述优秀传统外,在中华法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民本主义,法情允协的司法原则,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念,明职课责的法律监督,良法善治的法治追求,严以治官、宽以养民的施政方针,保护鳏寡孤独和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可以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因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动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对待优秀法制传统的应有态度。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以史为鉴”的教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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