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贤哲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帅英曾在1998年和2000年分两次为她的母亲投保一种名叫康宁终身险的人身保险,在1998年投保时其母亲已满77周岁,而康宁终身险的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需要低于70周岁。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帅英两次投保时,对于其母的实际年龄,保险业务员都是知情且默许的,甚至还有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参加了帅英之母80岁生日的寿宴,这说明保险公司对帅英母亲的年龄是清晰明知的。之后,帅英母亲在2003年因病去世,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帅英在保险公司对此展开理赔调查之时,再次对母亲入党志愿书的年龄进行了修改——然而据帅英描述,这一修改行为也是与保险业务员进行过商量之后实施的,最终帅英成功获得了27万元的高额保险金赔付。后因被人举报,保险公司报案后案发。该案的审理过程非常曲折,经历了渠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渠县公安局复议、达州市检察院指定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大竹县法院宣告无罪、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达州市中院审理不决报四川省高院后呈报最高院这一系列的过程,至今仍无下文。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其原因不仅在于该案本身,更在于该案揭示了保险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即一个案件事实被保险法规定为合法,也符合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是否应当定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