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舞蹈与音乐的协调融合

2021-11-12 18:57
戏剧之家 2021年26期
关键词:韵律层面节奏

杨 磊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奶生堂校区) 山西 太原 030000)

舞蹈与音乐均属于艺术表现形式中的一种,前者属于行为艺术,是指通过对身体的协调控制,完成多种优美的行为动作,总体来说舞蹈艺术是通过舞蹈者对形体的控制产生的,而舞蹈艺术行为的发生,通常与音乐相伴随。在舞蹈演绎中,音乐通常属于辅助性工具,是使用多种乐器,对声音进行重构的过程。音乐中含有多种艺术元素,包括节拍、节奏、演唱方式、曲调速度等,这些元素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排列在一起,并以声音的方式传递出来。不同的音乐给人的听觉感受是不同的,优美舒缓的音乐可使人身心愉悦;激烈上进的音乐可以振奋人心;低沉的音乐可使人情绪低落。而舞蹈也具备这一特点,动作形态优美的舞蹈可给予人视觉上的享受;激昂奋进的舞蹈同样也可给予人心理层面的鼓舞。因此,舞蹈与音乐之间是存在某种必然关系的,在演绎舞蹈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音乐,优美的音乐使人忍不住随着旋律起舞。总之,在舞台演绎或艺术创作中,音乐与舞蹈均属于舞台或艺术的主要构成元素,两者缺一不可,呈现出相互协调的关系。应用音乐艺术可以给予人听觉层面的刺激,为聆听者塑造一种特殊的情感氛围;应用舞蹈艺术可以给予人视觉层面的刺激,使人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一、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的必要性

舞蹈与音乐在本质上来讲都是归属于艺术领域的,因此,舞蹈与音乐之间必然存在内在联系。但舞蹈与音乐虽同属于艺术领域,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舞蹈主要是通过肢体表达艺术美;而音乐主要是通过声音表达艺术美。这就意味着,舞蹈与音乐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不存在相互抵制的关系。通过舞蹈与音乐的协调融合,更能够展现出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艺术魅力。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舞蹈与音乐存在内在关联,即为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的必要性之一。

舞蹈本身在表现过程中,就经常会结合音乐元素,舞者跟随音乐的节奏,通过肢体语言抒发内在情感。而在音乐表现过程中,也经常能够看到伴舞的存在,通过此种形式,在丰富舞台的同时,为观众带来视觉方面的享受。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的必要性。在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的过程中,不能够本着“争奇斗艳”的想法,必须以整体为先,强调协调融合的美感,进而起到“1+1>2”的效果。通过对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可知要想真正意义上协调融合舞蹈与音乐,需要合理分配舞蹈与音乐在同一个作品中的占比,避免出现协调融合不当的现象,使作品过于繁重,降低其艺术魅力。由此可见,将音乐与舞蹈进行某种层面上的融合,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艺术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舞蹈与音乐的协调融合

(一)基于艺术结构层面的融合

在协调融合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舞蹈与音乐之间的结构差异。结合以往研究发现,不仅是舞蹈与音乐,还包括诗歌等,都体现出人类艺术中的基础结构,而彼此之间在结构方面最主要的差异来源于演绎方式。舞蹈与音乐的结构差异性较小,彼此之间存在潜移默化的内在联系。舞蹈与音乐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相互支持,从而对舞蹈与音乐的结构进行协调融合。在学术界,比较常用的为“演绎式”融合方法,是由法国卡琳娜·伐娜提出的,卡琳娜·伐娜作为一名舞蹈编导,专注研究舞蹈与音乐的高度协调融合。“演绎式”融合方法的内涵在于,通过在音乐演绎的过程中融入舞蹈,在舞蹈演绎的过程中添加背景音乐,实现舞蹈与音乐在结构上的协调融合。不仅如此,通过舞蹈与音乐在结构上的协调融合,能够发现舞蹈与音乐在结构特征上的相似性。在协调融合舞蹈与音乐的结构时,必须牢牢把握住舞蹈与音乐结构特征之间的相似性,以其为核心,以最恰当的方式进行舞蹈与音乐在结构上的协调融合,致力于将舞蹈与音乐在结构上的协调融合做到最好,最大程度上促进舞蹈与音乐两者协调融合发展。

(二)舞蹈韵律与音乐节奏的相互融合

衔接音乐文化与舞蹈艺术最为直接的纽带为“节奏”,在音乐研究领域,将其称之为“节奏”,在舞蹈研究领域,将其称之为“韵律”,而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的这种相同点,将两种截然不同的艺术表达形式连接在了一起,也为两者在艺术维度下的协调融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基于广义研究进行分析,音乐的本质是一种时间艺术,它是由音乐曲段、艺术短句、音律小节、音乐节拍等多种要素构成的。而舞蹈属于艺术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舞蹈中表演者形体的展示过程也是具有一定的节奏或节拍的,将音乐作为演绎背景,融合背景音乐传递的精神,有节奏或有节拍地演绎舞蹈艺术,而这种艺术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艺术的展现幅度、艺术的呈现力度,还包括艺术的展示速度,而这里的速度即被研究者称之为“韵律”,也正是由于不同的音乐具有舒缓、紧张以及音调高低、情感强弱之分,因此使舞蹈在演绎中呈现的美感也是不同的,而这种韵律的变化与音乐节奏的变化是存在直接关系的,因此,将音乐作为舞蹈演绎的背景,这是实现两者在节奏层面融合的直接渠道。

音乐文化中不乏大量的民族文化,舞蹈中亦是如此,以民族文化为代表的舞蹈有孔雀舞、牦牛舞等,在这些具有文化代表性的舞蹈中,其背景音乐均为具有代表性的民族音乐。我国古代相关艺术文化的发展与传承一直是“歌曲”“舞蹈”“乐曲”三位一体的方式,而早期艺术文化的此种表现方式也从侧面体现了当时时代背景下舞蹈与音乐文化的高度吻合。因此,遵循音乐与舞蹈的这一发展原则,按照早期文化的发展规律,即可实现对两者的有效融合,这样不仅会进一步增强音乐的旋律感和节奏感,也可以有效地提升舞蹈文化的情感表达能力。艺术者在进行舞蹈编排时,会选择有代表性意义的音乐作为参照,通过反复感知文化的规律,将音乐中的节奏应用于舞蹈韵律的编排中。通过此种方式创作的舞蹈艺术作品,其整体结构性更强,动作的演绎表达也更加流畅,由此可知音乐与舞蹈协调融合是存在一定的规律性的,也是有理可循的。因此,在进行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的过程中,可从音乐的节奏与舞蹈的韵律层面出发,通过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舞蹈叙事情感与音乐情节性的照应

在对音乐与舞蹈进行研究时还发现,舞蹈不仅是一门行为艺术,也属于情感艺术的研究范畴,而音乐可以给予人听觉层面的刺激,通过优美的旋律与乐章,可以赋予人们高兴、悲伤、暴躁、激昂、放松等情绪。对于舞蹈的研究而言,音乐的此种表现方式恰到好处地为行为艺术的展现提供了空间或平台。使用不同的音乐,对舞蹈深层含义进行突出表达,此种方式更加有助于突出舞蹈艺术的主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舞蹈叙事情感的抒发。因此,舞蹈叙事情感与音乐情节性之间的相互照应为二者融合提供了更好的展现平台。

例如,交响乐属于众多音乐类型中的一种,而与交响乐相关的舞蹈则与其具有较高的契合度,因此,使用音乐突出舞蹈的美感,以及展现舞蹈的情感,属于实现两者协调融合的直接手段。总之,通过此方面的研究不难发现,音乐是舞蹈的衬托,而舞蹈也为音乐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三、结束语

本文从艺术结构层面、舞蹈韵律与音乐节奏层面以及舞蹈叙事情感与音乐情节性层面,对舞蹈与音乐协调融合进行了多维视角下的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可知,尽管两者在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过程中,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但两者也具有较强的文化相似性,使得不同的艺术表现方式得以有效融合。总之,两者本就具备一定的传承能力,因此在后期的艺术产业以及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可将本文的研究成果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者协调融合,以此为我国文化的发展与文化在市场中的传承打下更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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