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言

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做了一定的限制。该办法涉及的具体规定为:
1.第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2.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3.第五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第十四条(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对这一监管办法中关于限制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究竟该如何解读?
首先,限制大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表决权,实际上在相关的银行监管法律和规定中已有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