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是当代最复杂的系统性治理,在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包括多元行为体和多维治理机制在内的机制复合。“多利益攸关方”这一概念相继出现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联合国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公约谈判过程和内容中。从全球气候治理与谈判来看,“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概念的确定是一个渐变过程,“多利益攸关方”包括了社会组织、跨国公司、城市等在内的主体。2019年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和2020年联合国气候雄心峰会都强调多利益攸关方合作对实现《巴黎协定》2℃升温目标和碳中和的重要性,并首次在上述联合国峰会议程中将主权国家领导人和非国家行为体代表的发言位置并列。
多利益攸关方主要是指国际法主体的多层和多元化现象,全球气候“自下而上”治理的特点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各种不同理论的兴起与发展为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合法性做了充分铺垫,增强了多利益攸关方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多利益攸关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地位、参与路径和议程设置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不断的提升:
第一,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和治理的地位上升。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为核心的全球气候谈判过程中,多利益攸关方参与气候谈判的话语权经历了不断提升的演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