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呈祥
强化履职保障,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党中央高度重视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监察官法作为一部责任法,重在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的同时,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借鉴相关立法的通行做法,设置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以专章的形式对监察官职业保障作出系统规定。此外,在总则中明确了“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强调“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但通过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而且明确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进一步强化和维护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
完善监察官权益保障制度,构建职业保障体系。监察官法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科学系统设计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在监察官的职务保障、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工资福利、权利救济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职务保障。明确了不得将监察官调离岗位的五种除外情形。第五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主要包括任职回避,任职交流,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等。二是履职保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