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须有高质量监督作保障

2021-11-15 05:18梁莉
廉政瞭望 2021年16期
关键词:选人用人问责

文 梁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突出政治监督的同时强化纪律规矩约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完善,是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制度成果。

根据组织安排,笔者参加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工作,现结合《条例》《办法》的学思践悟,谈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实现高质量监督。

着眼从严把关,突出政治监督,彰显高质量监督的核心要义

任人唯亲、唯利、唯圈是吏治腐败三大典型,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极其深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选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标准”,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谈到,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要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条例》《办法》从政治监督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也着力破解“带病提拔”的问题:从本质上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突出政治标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从方式上看,将监督、检查、问责干部选拔工作纳入反腐败总体战略,不断探索整饬吏治的良策。

笔者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突出政治监督,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弄通学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重要环节、具体指标的同时,更要善于从政治的角度去理解和监督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重点监督一级党组织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开展工作,与组织人事部门实现补位不越位的高效协作,实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实施全程监督,健全工作机制,体现高质量监督的系统思维

在贯彻落实《条例》《办法》过程中,可见目前已构建起了“制约—监督—问责”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一方面推进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全覆盖,把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等所有有用人权的党组织纳入监督之中;另一方面,明确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结合巡视巡察部署开展,构建多方位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压缩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整合监督资源、贯通监督渠道,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系统性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经过梳理,目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分析研判动议到公示任职至少有六个环节,参与主体以党委(党组)及其常委会为核心,包含组织部门、政府部门领导成员、人大和政协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成员、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等,而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干部能够参与并介入的环节是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

笔者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用全局性和系统性思维开展全过程的高质量监督,善于借鉴运用政治巡视中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成果以及审计、信访举报中的有关情况,善于把考察干部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履行好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职责,充分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谋助手作用,以将高质量监督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强化追责问责,确保权责对等,传导高质量监督的问责压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必须严明组织纪律,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办法》的特点之一,是在追责问责上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避免重复交叉,产生以问责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问责的现象;其二,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四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其三,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问责的情形,建立健全了选人用人责任体系,有效避免“牛栏关猫”,使监督制度“带电长牙”。

笔者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应坚决服从干部考察组的全面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通过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中负责监督问责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精准监督执纪问责,防止出现不作为、慢作为、越权乱作为,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实效性,避免“监督的再监督”挂空挡或者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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