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作用及意义

2021-11-16 13:12梁岱桐黄德凯
东南亚纵横 2021年2期
关键词:国际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

梁岱桐 黄德凯

摘要:跨境水资源合作是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的重要领域,是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框架下开展各项合作的重点建设方面。自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框架建立以来,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跨境水资源方面合作不断加强,6国基于合作框架下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促进区域内资源环境保护,缓解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用水矛盾,加强域内国家安全合作,提高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推动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关系进一步向好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合作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建立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型国际合作秩序巩固基础。

关键词:澜湄合作;澜湄合作框架;水资源合作;国际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 F114.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21)02-097-08

The Role and Significance of Cross-Border Water Resources Cooperation under the

Framework of 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

LIANG Daitong, HUANG Dekai

Abstract: Cross-border water resources co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area of 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LMC) and is also the key construction aspect of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Mekongriver countri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LMC.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MC framework, China and the five Mekong countries have been strengthening cooperation in cross-border water resources. Based on the framework, the six countries have been developing cross-border water resources cooperation,  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region and alleviating the water contrad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Mekong countries. Besides, they have been strengthening 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region,  improving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promoting sound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Mekong countries, boost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cooper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to a higher level, so as to consolidate the foundation for building a new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rder based on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 Words: 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 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 Framework; Water Resources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2014年11月,中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1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简称“澜湄合作”)机制。2015年11月12日,澜湄合作首次外交部部长会议在中国云南景洪举行,会议通过了《澜湄合作概念文件》和《首次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6国外交部部长就澜湄合作目标、 原则、 重点领域、机制框架和首次领导人会议相关安排等达成一致,同意尽快实施一批早期收获项目。2016年, 中国与澜湄国家首次领导人会议在中国海南三亚举行,一致同意在中国建立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澜湄3+5合作框架”(以下简称“澜湄合作框架”)在此次会议上正式建立,跨境水资源合作正式成为澜湄合作框架核心建设的5个优先领域之一。在澜湄合作框架确立后的几年间,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秉持“同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的主题,使澜湄合作上升到新台阶。6国基于该框架开展多次包括领导人会议、外交部部长会议、高级官员会议、联合工作组会议在内的涉及跨境水资源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2020年11月30日,中国与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湄公河5国)在中国北京共同启动澜湄水资源合作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进一步加强6国在水资源数据、信息、知识、经验和技术等方面的共享,标志着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的水资源合作向着澜湄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更高层次阶段发展。

一、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的内容与现状

虽然在澜湄合作框架建立之前,中国与湄公河5国就已经开展了部分跨境水资源合作,但当时的合作不具有明确的目标、规划与合作规范文本,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主体与内容具有较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合作成效甚微。澜湄合作框架确立后,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框架有了明确的跨境水资源合作目标、规划和规范文本等,明确了合作主体与内容,为跨境水资源合作工作稳定开展与发展提供保障。具体来看,澜湄合作框架确立后跨境水资源合作内容与现状表现如下:

(一)合作内容

随着澜湄合作框架的建立及发展,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的内容不断丰富,层次不断深化。

首先,在澜湄合作框架建立初始,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跨境水资源的合作主要表现在对未来具体合作的整体规划和内容确定上,主要体现在《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宣言》一致同意采取的措施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澜湄合作框架下开展水资源合作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强调6国要改善澜湄流域线网络,推进澜湄流域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在澜湄流域打造水路、港口网络。第十条强调通过各种活动加强澜湄国家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及利用方面合作,在中国建立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中心,作为澜湄国家加强技术交流、能力建设、旱涝灾害管理、信息交流、联合研究等综合合作的平台。

其次,在确立澜湄合作框架两年后,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跨境水资源合作领域经过初步探索后明确了水资源合作近期发展计划以及划分阶段,并就不同阶段内开展合作的重点内容进行说明。2018年1月,中国与湄公河5国共同签署《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第四章“务实合作”的第二节“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第五部分“水资源”专门论述了6国在2018—2022年间关于跨境水资源合作的具体措施、步骤、规划。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奠定基础阶段(2018—2019年),跨境水资源合作着重加强规划建设,推动跨境水资源中小合作项目落实;第二阶段为巩固和深化推广阶段(2020—2022年),跨境水资源合作重在呼应成员国发展需求,完善跨境水资源合作模式,逐步探讨跨境水资源大项目合作。

再次,随着2020年11月30日澜湄水资源合作信息共享平台的成立,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水资源合作重点由建设不同规模的合作项目向共享水资源数据、信息、知识、经验和技术转变,合作向着更深层次发展。此时,中国与湄公河5国进行跨境水资源合作的内容已经超越了经济、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原有跨境水资源合作内容范畴,进一步扩展到安全、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和命运共同体等方面。跨境水资源内容形式不断丰富,表明了中国与湄公河5国的跨境水资源合作关系整体趋势不断向好发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建设不断深入,澜湄合作框架在跨境水资源合作进行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合作现状

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时间不长,但整体进展良好,且发展趋势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不过,在跨境水资源合作整体表现良好现状下存在着不同的表现方面,既有积极表现也有消极表现,两个方面都应当得到重视。

首先,跨境水資源合作现状的积极方面。积极现状是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主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作内容与形式愈加多元化、合作层次愈加深入。在澜湄合作框架正式确立初期,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主要集中在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及利用方面,在内容与形式上以中小型合作项目为主,合作层次在初期就有较高水平。进入澜湄合作第二阶段,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在内容与形式上以大型合作项目为主,合作层次向更高水平发展,6国寻求完善的合作模式,使跨境水资源合作模式能够更好地服务各国发展需要。此外,当前跨境水资源合作除了传统领域,还增加了水上联合执法等非传统安全领域。

第二,合作成效凸显,积极成果不断增多。自澜湄合作框架正式确立后,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跨境水资源合作方面不断取得丰硕成果,成效明显。其成效与丰硕成果首先表现在合作法律文件的完善与规范上,从早期签署《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澜湄国家产能合作联合声明》到后来签署《第二次外交部部长会议联合新闻公报》《首次领导人会议主要成果落实进展情况表》《优先领域联合工作组筹建原则》等,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的跨境水资源合作法律基础支撑不断完善加固。其次,表现在合作平台数量的增加与规模扩大上。自澜湄合作框架正式确立以来,中国与湄公河5国外交部先后成立澜湄合作国家秘书处或协调机构,并共同建立了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和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并投入运营。再次,表现在6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的跨境水资源合作落实行动上。对水资源的共同管理开发利用、水上联合执法及水资源信息情报交流共享等实践行动充分表明了6国在进行跨境水资源合作时已获得实质成效与收获。

其次,跨境水资源合作现状的消极方面。主要指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湄公河流域外国家进行直接或间接干涉是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下开展水资源合作面临的首要挑战,严重影响了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关系的发展,为中国与湄公河5国完善澜湄合作框架及水资源合作埋下不稳定与阻碍因素。例如,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在积极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的过程中,美国和印度等国对澜湄合作框架不断提出质疑和诋毁,并利用中国与湄公河5国上下游位置关系及澜湄流域水资源分布不均客观现状污蔑中国对澜沧江的开发利用损害下游湄公河5国用水资源权益,澜湄流域外的国家通过官方与非官方多种途径渲染中国负面舆论,制造中国与湄公河5国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又如,美国和日本等国通过发起“湄公河下游倡议”“绿色湄公河”,积极推进与湄公河5国在水资源治理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美国和日本等国通过直接参与构建澜湄区域水资源合作制度,制衡澜湄合作框架在中国与湄公河5国水资源合作中发挥的作用。此外,东盟国家与湄公河5国存在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东盟成员国对湄公河5国在制定与中国进行跨境水资源合作政策、措施以及落实项目的态度上有着直接或重要的影响。这种来自域外不同国家的直接和间接干涉削弱了湄公河5国在与中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时的独立自主性及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中国与湄公河5国使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资源的地位非对称性影响了湄公河5国与中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利于建设“水资源命运共同体”和“澜湄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面临的重要挑战。中国作为流域内的上游国家与处在下游的湄公河5国间存在客观的水资源利用地位非对称性,这种地位的非对称性使中国与湄公河5国相互依赖的关系也存在非对称性。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在跨境水资源合作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湄公河5国处于劣势地位。处于上游的中国对外部水资源依赖程度较低,呈现较低的敏感性;处于下游的湄公河5国大都对外部水资源依赖程度较高,呈现较高的敏感性。这使中国与湄公河5国面对澜湄合作框架中的各项跨境水资源合作项目、规划的敏感度和期待值等存在落差,不利于6国落实跨境水资源合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澜湄流域制度对抗性竞合是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面临的又一重要挑战。澜湄流域对抗性制度的竞合冲击了跨境水资源合作基础框架,与澜湄合作框架并行的澜湄流域国际制度将因为竞争而相互取代,并最终导致制度的数量减少。澜湄流域制度竞合包含良性竞合与对抗性竞合,良性竞合是通过优势互补实现澜湄流域制度合作,其本质目的是为了促进制度体系内成员国家更好的合作与发展;对抗性竞合则以冲突、对抗、制衡为目的。当前,澜湄区域制度对抗性竞合主要表现在美国、印度和日本等国在澜湄流域实施的政策措施,通过对抗性政策与中国发起、参与的澜湄合作框架进行恶性竞争,对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产生不利影响。例如,由印度主导发起的恒河—湄公河合作的成员国唯独不包括位于湄公河源头的中国;日本的湄公河政策已经从发展经济转向地缘政治,寻求制衡中国在该区域的影响力,等等。

二、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作用及意义

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对6国、澜湄流域乃至全球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及影响,这种作用及影响体现在缓解冲突矛盾,促进国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非传统安全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等方面。

第一,有利于加强流域内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澜湄流域水资源供给总量、水质与流域内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情况有着直接且重要的联系,二者相互影响、共生共存。在澜湄合作框架及6国跨境水资源合作开启以前,随着澜湄流域人类开发活动越加频繁和自然资源过度开采使用,澜湄流域沿岸水资源量减少,水质污染加剧,石漠化趋势严重,森林生态功能衰退。自然资源环境的污染使澜沧江—湄公河及众多支流流域的生态环境恶化,加剧了流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反过来又进一步使流域森林等自然资源环境恶化,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离不开对水资源周边自然环境的治理合作及区域水资源管理与合作,要做好预防未知可能风险的准备。6国建立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除了加强在水资源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合作,在澜湄合作框架经济与可持续发展部分还开展了与水资源合作相配套的大气、水污染防治、生态系统管理及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因此,6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加大澜湄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促进了流域内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第二,有利于缓解中国与湄公河5国水资源使用冲突和矛盾。中国与湄公河5国建立澜湄合作框架并基于该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初始目的之一便是解决6国在澜湄流域的用水资源矛盾。共同水域水资源在特定区域和时期的稀缺性容易引发区域内国家关系的冲突和对立,严重的还会引发战争。当前,6国尚无全流域水分配方案,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容易发生用水矛盾。如果没有合理的水资源治理机制,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容易激化流域国家间的矛盾。中国与湄公河5国是澜湄流域水资源的共同使用国家,但是由于存在上下游地理区位、人类开发活动、自然气候变化等客观条件,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水资源开发使用上存在一定矛盾。2010年,受地区性持续干旱气候影响,澜湄流域水位罕见大幅度下降,干支流水流量明显减少。持续干旱气候使澜湄流域下游5国官方和民间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开发使用上游水资源提出抗议,对华态度出现负面转向。虽然随后雨季过境解决了澜湄流域干旱问题,但未来可能出现的干旱气候随时会再次损害中国与湄公河5国的关系,冲突和矛盾隐患始终存在。建立在国际合作原则基础上的水资源合作机制是化解上游国困境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理想模式。中国与湄公河5国建立澜湄合作框架并基于该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6国及时沟通水资源信息数据,增進6国对澜湄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互理解,推动6国共同开发、利用和管理澜湄流域水资源,使流域内水资源的使用符合各国利益诉求,同时在应对突发性水资源短缺现象时可以更加及时调配应急水资源,缓和6国水资源使用的冲突矛盾,降低各国水资源使用敏感度。通过将临时性与长期性跨境水资源合作相结合,有利于中国与湄公河5国更好地应对可能面临的各项澜湄流域水资源冲突矛盾。

第三,有利于深化流域国家的友好合作。一方面,有利于推动6国友好合作关系向前发展。中国与湄公河5国确立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首先直接影响的就是6国之间的关系发展,从整体来看,推动了6国关系向更加包容、理解、互助、合作的方向发展。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6国是澜湄合作框架跨境水资源合作的主体成员,6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的本质是国际合作,6国开展国际合作有利于国家间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安全关系等方面国家关系的综合发展。有利于政治关系发展表现在:跨境水资源合作推动6国政治互信水平提高,政治互信水平是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基础;有利于经济关系发展表现在:随着大、中、小型跨境水资源合作项目的落地实施,6国水上经济合作项目数量不断增多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利益共同体关系愈加密切;有利于安全关系发展表现在:随着6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活动领域范围扩大至安全合作领域,包括澜湄流域水上联合执法等行动推动了中国与湄公河5国安全关系的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推动流域国家关系更为密切。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不仅是湄公河5国、澜湄合作框架成员主体,同时也是东盟成员国,数量占据东盟成员国的一半。因此,中国发展和密切与湄公河5国的国家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关系的发展。随着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澜湄流域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取得丰硕成果,其积极影响会逐渐向周边地区辐射扩散,尤其是密切相关的东南亚地区。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自启动以来,并非始终独立存在运行,而是在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地区国际合作机制对接、竞合。在这样的对接、竞合过程中,跨境水资源合作中的具体项目运行不仅涉及澜湄合作框架主体6国,项目招标和原材料采购等也将扩大至更大范围。参与主体国家数量的增多有利于促进更多国家利益共同体的形成,推动更大范围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第四,有利于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推动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澜湄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合理使用开发水资源,将自然资源的无价资产转化为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有价资产。如水力发电、水路货运、水上旅游和农业灌溉等方面均可将水资源使用转化为可获得直接收入的方式。越多无价资产转为公共有价资产,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越充足。其次,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提高流域内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在无价资产转化为有价资产过程中,促进了地方税收增加、劳动岗位数量增长、收入来源多元化及农业产出效率提高,这些变化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域内民众的收入和提高其生活水平,使中国和湄公河5国流域公民有更多获取收入的方式,减少贫困发生。再次,跨境水资源合作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硬件支撑。基础设施越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就越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利用。第四,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形成澜湄流域水资源使用分配与共享机制。在澜湄合作框架建立以前,水资源利用方面还没有形成分配与共享机制。澜湄合作框架建立以来,6国通过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等平台加强了在各领域的水资源合作,推动澜湄流域水资源分配与共享机制的发展,为澜湄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提供保障。因此,澜湄流域的水资源国际合作机制有助于该区域的经济发展。

第五,有利于促进国际安全合作。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国际安全合作,这也是澜湄合作框架确立后跨境水资源合作建设的重点方面。促进国际安全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促进国际安全合作机制建设与完善。当前,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水资源合作已从资源开发使用领域扩展至国际安全合作领域,在这个过程中,现有国际安全合作机制尤其是澜湄流域的区域安全合作机制受跨境水资源合作影响进行了一定调整,主要体现在由早期打击违法犯罪的安全合作机制转向预防违法犯罪与打击违法犯罪并重的安全合作机制。中国与湄公河5国除了在澜湄流域水上联合执法,也着重利用水资源进行替代种植等各项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推动国际安全合作行动的开展。澜湄合作框架建立以来,中国与湄公河5国进行跨境水资源合作,有效打击了澜沧江—湄公河偷渡、贩卖妇女儿童及毒品贩卖等各项违法犯罪活动。跨境水资源合作完善了流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网络覆盖和监控设施等部分基础设施获得了有效改善,增强了中国与湄公河5国预防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推动6国开展安全合作行动。

第六,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方面,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首先, 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建设的跨境水资源合作项目大部分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项目,6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涉及的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同时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项目的建设内容。其次,6国推进跨境水资源合作增强了6国政治互信、共同利益等合作基础,合作基础的增强有利于推动湄公河5国及周边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理解、认可、接受乃至主动参与。再次,“一带一路”合作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的重点建设工作就是“五通”,6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本身就属于国家间的政策沟通结果,合作过程中落实的各种项目和措施客观上促进了设施联通、貿易畅通、资金融通,共同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促进流域内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民心相通。因此,跨境水资源合作在推动“五通”建设的同时对“一带一路”倡议落实起到重要推进作用。另一方面,推动澜湄流域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当前国际政治合作理论背景正向多元文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转变,国家合作的动因不单单是权力追求、安全维护、经济成本和理性选择,而是将权力、利益和责任视为一个共同的整体。6国确立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正体现出权力、利益和责任一体的新型国际合作关系与国际合作秩序,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所倡导建设的新型国际合作秩序。具体表现在:首先,6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是对自身水资源使用权力的维护表现;其次,6国确立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是对争取获得自身最大利益及承担最小成本的妥协结果;再次,以合作共赢为理念是中国水资源治理立场的明确体现,中国主导澜湄合作框架的确立并主动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是其作为澜湄流域上游国家主动担负起大国责任的表现。因此,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充分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3个主要因素,是6国认可并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主导的新型国际合作秩序的重要实践。

综上所述,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有利于缓解中国与湄公河5国水资源使用冲突和矛盾,有利于推动流域内及周边国家关系综合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际安全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并为澜湄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三、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的启示

澜湄合作框架正式建立5年来,中国与湄公河5国基于该框架开展的跨境水资源合作稳步向好发展,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层次水平不断提升。6国在合作过程中加强了政治互信、文化相通、利益相连程度,6国“同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的基础建设得到巩固。但是,6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也面临域外国家干涉、资源使用地位非对称性、澜湄流域制度对抗性竞合等挑战,上述挑战对6国持续深化发展水资源合作造成阻碍、埋下隐患。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挑战、防止隐患矛盾激化、稳固澜湄合作框架、进一步推动6国跨境水资源合作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迈进,今后要注意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方面,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要积极构建“利益—责任—规范”三位一体的区域规范。构建三位一体的跨境水资源合作规范包含3个部分:第一,利益。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是一个利益权衡、妥协让步的过程,6国在共同利益与排斥利益的共同作用下选择一个扣除成本后所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方案,这个方案可以使6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认同。第二,责任。6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与传统的跨境水资源合作在驱动因素变化上主要体现在国家责任意识的强化。利益驱动合作自始至终贯穿着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的整个过程,其区别是澜湄合作框架强调成员国在进行国际合作时应注重责任担当和义务承担,6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寻求澜湄流域全体人类命运的共同福祉。第三,规范。中国与湄公河5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方面存在较多的区域合作机制,澜湄合作机制虽然是跨境水资源合作重要的依托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涉及跨境水资源合作的机制,不同的区域合作机制有着不同的合作规范。当前,6国开展跨境水资源合作正在通过良性机制竞合将不同的规范秩序整合为统一的规范秩序。构建三位一体的跨境水资源合作规范离不开上述3个组成部分,中国与湄公河5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努力将基于澜湄合作框架下跨境水资源合作与其他澜湄区域机制对接,突出责任和义务,构建统一规范,充分将利益、责任和规范统一于澜湄合作框架及跨境水资源合作实践中。

另一方面,制定非常态条件下澜沧江—湄公河跨境水资源合作执行标准。非常态条件下的6国跨境水资源合作主要指应急补水。当前,6国基于澜湄合作框架进行跨境水资源合作缺少应急补水执行标准。应急补水是在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澜沧江—湄公河发生大旱背景下实施的特别措施,中国对下游湄公河国家的应急补水迈出了水资源合作的重要一步。中国作为澜沧江—湄公河源头国家,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理念,在自身面临旱情压力情况下主动向下游加大出水量,缓解湄公河下游5国旱情,在此次旱情危机下针对应急补水合作做出表率作用。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与湄公河5国缺乏应急补水执行标准,6国在面对共同旱情时的态度和行动各不相同。一些相对位置处于上游的国家为了自身用水需求纷纷减少向下游的出水量,甚至发生泰国引流自救、加重下游国家旱情事件。6国尚未制定应急补水措施统一执行标准,未来旱情发生的不可控性对中国与湄公河5國关系及跨境水资源合作会产生较大影响。澜湄合作框架关于跨境水资源合作的规定内容主要是聚焦常态流域水资源使用、开发和管理,在旱情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非常时期缺乏合作执行标准。因此,6国应当制定包括补水量、补水期限和干旱等级等详细的、兼顾6国利益的应急补水执行标准,以应对突发性旱情灾害,巩固和完善澜湄合作框架及跨境水资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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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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