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艳 鹏
污染环境罪是一种以污染环境为后果或特征的较为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338条对此作了规定。2011年以前,我国虽确定了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作入罪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①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了较大修正,事实上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该条规定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再次作了部分修正,增加了第三档刑期(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规定了与之相应的污染环境的类型。刑事立法是否产生了预设的效果、是否具有相应的效能,需要结合刑事司法等法律治理实践予以评价。本文考察2011年以来我国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为行文方便,以下称污染环境犯罪司法)的效能,以期推进对刑事立法的司法射程及司法效果的准确认识,厘清该类犯罪的发生机理与治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能,促进该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任何犯罪都有其发生原因、运行机理、时空特征及治理逻辑。通过十多年来对国内污染环境犯罪较长时期的跟踪研究,加之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度观察,笔者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司法的效能作出如下基本评价。
某类犯罪高发,是指在一定时间或空间范围内,该类犯罪的发案数量较之以往一定历史时期内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