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思 博 李 英 辉
虚假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无真正的、实质性民事纠纷、争议或不以解决真实民事争议为目的的情况下,恶意串通,虚构仲裁合意及相关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而提起仅形式合法的仲裁。虚假仲裁的目的是,误导仲裁机构作出错误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将不真实的法律关系、不正当的权利合法化,最终造成案外第三人权益受损。近些年来,虚假仲裁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其隐蔽性强,具有合法的外观、非法的实质,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实质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得仲裁程序沦为其非法获利的工具,由此衍生出新的纠纷。虚假仲裁有明显的负面外部效应,必须予以打击。
1.虚假仲裁的形成
仲裁与诉讼相比,属于适用范围较小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法院系统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仲裁机制的适用越来越频繁。仲裁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以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精神为基础,以当事人的善意和诚信为前提。但是,目前我国诚信机制尚不健全,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些人有强烈的逐利意识,企图通过虚假仲裁,获取为诉讼做准备的免证事实、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侵占案外人财产、绕过有关程序直接完成财产所有权的变更、规避禁止转让政策、变相完成法定登记手续、逃避缴纳税费、不当增减共同财产、获得参与执行分配的优先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