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端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化解居民养老风险、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公共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稳运行和改革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努力。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明确了各承担主体的职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与以往的表述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优化政府责任已迫在眉睫。理论界对如何优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研究不少,实践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但在现实中,政府无论是在责任定位上还是在具体责任履行上,都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风险视角认识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的政府责任,试图为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发展以及政府责任优化提供一些新的思考与启示。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70多年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从国家保险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转变。1997年之后,我国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设立了全国社保基金,实现了不同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制度的内容、结构、层次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