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瑶 王 杰
审美权利是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意识形态权利。在漫长的社会主体与社会权力体系的矛盾、斗争过程中,审美权利作为某种隐性的目的而一直存在,其内在的基础是审美制度的客观存在。就如鲍姆嘉通(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提出“Aesthetica”这一术语前,美学研究就已经以各种名号获得了极大发展一样,关于人的审美权利问题,作为一种以审美的形式存在的意识形态现象,也早已被各种理论深入探讨。审美权利这一概念虽然没有在之前的美学理论体系内被明确提出和广泛讨论,但其作为一种隐性话语,始终是现代美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重要维度,它所涵盖的问题涉及了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术领域,尤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更是随处可见其踪迹。20世纪初,哲学和美学不约而同地发生了政治学转向:以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阿兰·巴迪欧(Alain Badiou)、雅克·朗西埃(Jacques Rancière)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复兴,使得权利研究再次被推向前台;而美学的政治学转向,也使得美学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理论视野上超越了举步维艰的理论内部的单向发展,与审美理论、艺术理论、文化批判理论、政治理论广为融合。进而,美学研究的话语范围也从“封闭的”“形而上的”理论思辨,扩展到关切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审美权利研究作为对“社会群体组成部分”的“人”与“个体审美活动主体”的“人”之间的矛盾密切交织部分的研究,不断出现在当代理论研究的视野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