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琦,邱 艺
(南京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南京 210008)
个人信息隐私的自由安全流动是关乎个人、网络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近年来,国内外信息隐私保护立法多通过“知情同意”原则来尊重用户的信息隐私决策,保护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1)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第 4 条第(11)款中将数据主体的“同意”定义为:“数据主体通过声明或明确肯定方式,依照其意愿自愿做出的任何具体的、知情的及明确的意思表示”。信息隐私决策(information privacy decision making),是指个人关于何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集、传播与自己有关的哪些信息的决定。(2)Alan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 New York: Atheneum 1967;转引自Jennifer King, Privacy, Disclosure, and Social Exchange Theo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18, p.5.然而,实际生活中常会出现人们感知到信息隐私风险的存在,却不会做出正确决策采取有效保护行为的“隐私悖论”(privacy paradox)现象。已有研究从隐私计算理论视角,指出个人做信息隐私决策时会进行风险和收益的理性计算。然而这并不能解释为何人们往往并不能很好地控制个人隐私。有研究表明,个人缺乏充分的信息权衡隐私披露后的风险和收益。也常常会因为金钱、服务、便捷等小利,放弃更高程度的隐私保护。(3)Alessandro Acquisti & Jens Grossklags, Privacy and rationality in individual decision making, 3 IEEE security & privacy 26, 33( 2005 ).进一步地,学者们从行为经济学视角出发,考察人们信息隐私决策的有限理性,尝试为我们打开隐私悖论现象背后的认知黑箱。研究认为,做信息隐私决策时个人存在知识和计算能力的局限性。这表现为,个人做信息隐私决策时因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启发式认知、认知偏误等内外部因素,在权衡隐私披露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时出现错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