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征 叶林秀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刑法》第341 条统称为“野生动物犯罪”。2020年12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仅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解释》”)。〔1〕2020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比同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的污染环境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其构成要件,2013年出台司法解释,2016年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而《动物解释》及《刑法》规定近20年来未曾修改。实际上,近20年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对于《动物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的争议从未停歇,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关动物犯罪的案例判决是否公正一度引起社会对动物犯罪的普遍关注,这些都与动物犯罪法律规定缺陷和滞后不无关系。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是典型的法定犯,而法定犯的特点在于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具有二次违法性。众所周知,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情节严重的行为。〔2〕陈兴良:《法定犯的性质和界定》,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6 期,第1464 页。法定犯不同于自然犯。自然犯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法定犯则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变化。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大的主要对象就是法定犯。正如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所言“法定犯的时代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