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培 编辑/韩英彤
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金融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防控金融风险能力,满足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需求。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洗钱罪”单独成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第191条。在《修订草案》之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七类,共计73个罪名。
《修订草案》则将“ 洗钱犯罪”的定义明确为“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即改变了此前法规中对上游犯罪的列举,而将所有列举的犯罪行为都包括在内,拓展了其外延;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强调了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修订草案》用“反洗钱义务”一词替代了现行《反洗钱法》中“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表述,这意味着,反洗钱义务主体实际上已不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其他行业主体。其立法意图不仅是要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还意在明确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主要责任。
《修订草案》将反洗钱主体扩大至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等,既是对FATF中国第四轮互评估过程中有关专家意见的回应,也是接轨国际标准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