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侯昀 编辑/韩英彤
历时三年,四易其稿,建立在对适用URDG758全球良好实务总结基础上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终获通过。笔者作为ISDGP咨询组及保函工作组成员,亲历了这一国际规则产生的全过程,并从中梳理出对见索即付保函实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内容,与同业共同学习研究。
URDG758在定义营业日的同时并未涉及营业时间。对实务中就营业时间存在的争议,ISDGP给出了明确答案。即除非保函中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做出某项行为的营业时间,否则营业日通常认为是24小时,从担保人所在时区的00:00:00到23:59:59。
由此可见,ISDGP规定的营业时间非担保人公布的对外营业时间。因此只要是担保人在营业日当日23:59:59 前收到的交单,都应视为当日营业时间内的交单。
在此项规定起草讨论过程中,部分专家及国家委员会建议,在确定担保人是否有义务接受营业终了后交单时,ISDGP应考虑与UCP33条保持一致。
最终,ISDGP将营业时间内的交单分为电子交单和纸质交单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范:对于前者,交单可以在保函列明的到期日当天的23:59:59 之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而对于适用纸质交单的情形,规则兼顾了UCP33条所确立的原则,规定受益人将承担担保人营业束后,可能因营业场所关闭导致的无法交单的风险。
同理,笔者认为,该规则也适用于担保人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只要拒付在审核期限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的23:59:59前发出,都应属于当日营业时间内的拒付。
值得注意的是,ISDGP该项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保函中无另有约定。……